镇江润州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委托调解工作取得实效
作者:孙彩萍 发布时间:2007-04-05 浏览次数:1497
本网镇江讯:镇江市润州区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在审判工作中,注重挖掘和调动交警部门作为解决纠纷的社会资源,积极探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调对接”的新模式。
去年3月和9月,为切实解决事故处理难、提起诉讼难、文书送达难、案件执行难问题,进一步优化审判资源,提高审判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润州法院在沪宁高速交巡警支队和和镇江市交巡警支队分别设立了两个巡回法庭,专门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他们通过上门授课讲授业务、邀请警官旁听庭审、定期举行座谈等方式,加强了与交巡警部门的联络沟通,共同探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从而进一步提升交巡警正确处理交通事故的能力和水平。
今年年初,为贯彻落实省高院关于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要求,通过调研,他们了解到,《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取消了交警部门行政调解的职能,但是交警作为专业人员,在道路交通事故法律法规的理解运用、证据收集、责任认定等方面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再加上其掌握着第一手的事故处理材料,更容易把握当事人在事故处理上的心态,完全能够胜任调解人的工作。经过和交巡警部门多次沟通协商,润州法院制定出台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诉调结合操作流程。交巡警部门受理案件后,直接指导当事人制作诉状,询问当事人是否接受委托调解,如果同意,则在十日内进行调解,交警在调解过程中,会制作一份调解笔录,不论最终是否能够调解成功,该笔录都会在委托调解结束后提交给法庭,作为庭审中的依据。如双方当事人确能在委托调解阶段达成协议的,法官则于庭审时对协议内容的合法性、责任主体的认定情况、车辆的基本状况等事项进行审查,并将其记载在调解书中,方便当事人进行理赔。如委托调解最终未能成功,但通过调解笔录或者交警对调解情况的反映,仍有助于法官查明事实、固定争点和了解当事人的想法,为之后庭审的高效开展创造有利的先决条件。当场履行赔偿义务的案件可不制作调解书,没有履行的法院以当事人达成协议换取调解书,确保具备强制执行效力。法院也处理案件重,也进一步依托社会资源,为努力做到案结事了、有效地把矛盾和纠纷化解在基层创新了方法,也积累了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