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摹仿病人亲属签字 医院赔偿15万元
作者:王军民 侯振东 发布时间:2007-04-11 浏览次数:1555
本网徐州讯: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案,被告新沂市某医院的医务人员在未征得患者及其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摹仿患者亲属签名,即行切除子宫和双侧卵巢术,导致原告伤残,构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经过法院主持调解,该医院赔偿患者15.8万元。
2005年5月22日,原告因患有乳腺癌在被告新沂市某医院进行乳腺癌根治手术。2005年6月3日,被告方的医务人员在未征得患者及其家属签字同意的情况下,由主刀医生在《手术同意书》上摹仿患者丈夫的名字而签名即行切除子宫和双侧卵巢术,导致原告伤残。原告以被告单位医务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在未征得患者及其家属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即行切除子宫和双侧卵巢术,造成原告严重伤残,遂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损失。
法院受理后,根据原告的申请,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