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案,被告新沂市某医院的医务人员在未征得患者及其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摹仿患者亲属签名,即行切除子宫和双侧卵巢术,导致原告伤残,构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经过法院主持调解,该医院赔偿患者15.8万元。

2005522日,原告因患有乳腺癌在被告新沂市某医院进行乳腺癌根治手术。200563日,被告方的医务人员在未征得患者及其家属签字同意的情况下,由主刀医生在《手术同意书》上摹仿患者丈夫的名字而签名即行切除子宫和双侧卵巢术,导致原告伤残。原告以被告单位医务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在未征得患者及其家属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即行切除子宫和双侧卵巢术,造成原告严重伤残,遂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损失。

法院受理后,根据原告的申请,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200563《手术同意书》中患者或者近亲属签字栏内患者丈夫书写的签名是否为患者丈夫笔迹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200563在新沂市某医院的《手术同意书》上落款部位“患者或者近亲属签字”处患者丈夫署名字迹不是患者丈夫亲笔书写的,而是以落款时间为“2005521”患者在该医院《手术同意书》上落款部位“患者或者近亲属”处患者丈夫签名字迹为底样套摹书写形成的。20061018徐州医学会对该起医疗事故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为本案例构成二级乙等事故。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原告的伤残构成三级残疾,经过法院调解,被告新沂市某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鉴定费等损失计人民币15.8万元,此款在20061121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2050元、其他诉讼费1000元,合计3050元,由原告负担。被告新沂市某医院在期限内履行了上述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