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调解笔录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法庭调解的全过程。但是,根据盱眙法院对案件的评查分析,发现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有些审判人员在调解民事案件时,调解笔录比较简单,原、被告在庭审中争议焦点比较大的案件,在休庭后调解时,调解笔录仅记录原告提出调解方案,被告表示同意,然后就制作调解协议,而不能反映审判员如何做工作促使双方达成调解的过程;二是有的案件休庭后调解,但由于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而不制作调解笔录;三是有些案件虽然达成调解协议,但是卷宗内没有调解笔录。

调解笔录过于简单甚至缺失的原因,一是由于有些审判人员不重视调解,调解纯粹是为了走走形式,调解草草了事。二是有的审判人员只注重调解结果,不注重调解程序,往往是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再补记一个调解笔录。三是书记员在记录时,未全面记录审判人员做调解工作的全过程,致使调解笔录过于简单。四是有的审判人员受调解率指标考核的影响,片面追求调解结案,有可能在调解时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而调解笔录对此未作反映。

调解笔录过于简单甚至缺失,会带来以下不利后果:一是不能客观地反映当事人接受调解是否违反自愿原则。当事人如果以调解违反自愿原则而申请再审,在复查原审案件时,如果原审调解笔录过于简单,则不能客观地反映调解是否违反自愿原则。二是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离婚案件在庭审中没有经过调解,而卷宗中又没有其他调解笔录,则存在违法情形。三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等五类案件,除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外,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如果没有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情形,则卷宗中也应有调解笔录。

针对调解笔录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要强化审判人员的调解意识。法院的诉讼调解工作,对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平衡协调各种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审判人员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应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始终。

二是强化审判人员的调解程序意识。审判人员不但要善于做调解工作,而且要注意将调解工作记录入卷。有的审判人员审理案件虽然做了不少调解工作,但没有记录反映,等于未做调解工作。

三是强化书记员的责任意识。书记员的重要职责就是做好案件的审理记录,使案件的审理过程能够通过文字全面准确反映出来。审判员也要加强把关,在当事人核对笔录前对书记员的案件审理笔录进行查阅,发现记录不全或有错误的,应及时补充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