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法院“三大机制”构建和谐行政诉讼
作者:焦长宝 发布时间:2007-04-16 浏览次数:1188
本网南通讯:近年来,在行政审判实践中,由于城市拆迁、征地补偿等行政案件大量增加,一些行政案件呈现出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容易导致群体性事件等不良社会效果的特点。为充分发挥行政诉讼在促进依法行政、构建和谐官民关系中的重要作用,启东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坚持用和谐司法理念指导行政审判工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真落实“三大机制”,努力构建和谐、健康、融洽的官民关系。
一、构建“主人”与“公仆”对话机制
在行政诉讼中,“主人”起诉“公仆”,公仆理应出庭应诉,但事实上,有些公仆不但不出庭,甚至不应诉,这种“官贵民贱”残余观念在少数行政官员头脑中还是很有影响的。为保护“主人”诉权,启东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制定出台了《行政诉讼案件实施细则》,规范行政案件工作程序,确保人民群众诉权得到充分保护。推行行政主官出庭应诉,要求全市行政机关建立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建议市委把这项工作纳入“法治启东”创建考核,强力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出庭应诉。2006年审结行政案件69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30人次,出庭率达44%;2007年法院促使涉诉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出庭应诉,目前已审结11件行政案件,行政首长出庭率达100%。
二、完善审判机关和政府机关的互动机制
启东法院坚持把行政审判放在推进地方法治建设的大局中谋划,在不影响审判中立前提下,与政府机关建立互动机制:法院通过编发行政审判工作动态、召开行政审判座谈会、行政执法机关与行政庭“法律联姻”,剖析行政违法案例,提出科学合理化意见和建议;通过给行政执法培训班授课、积极提司法建议等形式,帮助和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源头上减少行政纠纷发生;为行政机关制定行政争议预防化解工作机制,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有了一个比较规范的操作程序。启东法院去年2次主持召开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向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6份,参与规范性文件审查研讨3次。
三、创新行政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在不侵犯国家共同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法院创新行政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1、对一些涉及人员众多、社会影响较大、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重大疑难行政案件,推行承办人、庭长、院长三级协调机制,提高协调的成功率。2、建立判后释疑制度,判决后加强与当事人沟通,化解当事人心中的法律疑惑。3、建立重大非诉行政案件的现场听证制度。充分保障执行义务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尽最大努力促成纠纷的解决。2006年,行政案件立案72件,2005年立案86件,下降16%;2006年行政案件撤诉33 件,撤诉率达46%,2005年行政案件撤诉34件,撤诉率39%,同比上升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