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伟东:发挥审判职能 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
作者:于伟东 发布时间:2007-04-17 浏览次数:3791
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审判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是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重大历史使命。①我院立足审判职能,结合阜宁实际,围绕构建和谐阜宁的目标,进一步明确法院工作思路,端正指导思想,找准服务大局的着力点和切入点,以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为主线,正确处理好国家利益与群众利益、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公正与效率等关系,努力加强法院自身建设,积极提升依法服务大局的能力,推进阜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充分认识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确定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第一项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这既显示了司法工作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也揭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路径。2006年5月,党中央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深刻阐明了人民法院的性质、地位、作用和职能,强调人民法院“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协调发展方面,负有重大责任”。肖扬院长指出: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关键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通过实行法治来整合多种利益诉求,这是现阶段社会和谐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②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必须充分运用法治手段有效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关系,努力营造权利受尊重、安全有保障、行为有约束、纠纷可诉求,利益可维护的法治环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推进民主法治建设方面,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使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得到遵守和正确适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实现对国家事务管理活动的平等参与,实现民主和法治。二是在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方面,人民法院通过正确行使审判权及时处理人民群众通过诉讼途径表达的利益诉求,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决制裁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最大限度实现公平和正义。三是在培育诚信友爱价值观念方面,人民法院通过正确行使审判权促进和保障社会诚信机制的建立,引导人们树立诚信观念、增强价值认同感和凝聚力,真正实现社会和谐。四是在维护社会安定有序方面,人民法院通过正确行使审判权,依法惩罚犯罪,定争止纷,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和谐有序。六是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方面,人民法院通过正确行使审判权,惩罚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推动整个社会循环经济体系的建立,促成资源开发利用补偿机制和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二、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
我院紧紧围绕县委提出“谋求大突破,实现新跨越”和“构建和谐阜宁”的目标和要求,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切实转变司法理念??把发挥审判职能的作用从维护社会稳定提升到构建社会和谐上来。
??树立正确的纠纷解决观,把妥善化解矛盾作为提供司法保障的切入点。把每一件纠纷的调处,都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一次司法实践。特别是对涉及群体性的纠纷和敏感性的纠纷,要通过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等形式加强立案把关,坚持纠纷解决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严格遵守司法程序,公正审理,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树立正确的服务大局的意识,坚持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目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阜宁的经济社会发展既面临重要的战略机遇期,也是社会矛盾的多发凸显期。我们的每一名法官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审理好每一起案件,正确处理好服务大局与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注重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有机统一。
??树立正确的司法和谐观,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人民法官在司法为民理念指导下,要将法律的理性与司法人性化、审判技巧与审判作风有机结合起来,并最终实现让来打官司的老百姓都能看到法律是公正的,不让当事人带着对法律不满的印象离开法院。同时要加强法律宣传,社会公众对法院和法官的评价,往往并不是来源于对审判工作的全面了解,而是来源于对个案处理结果的感受,我们应结合审判实践,努力做好宣传工作,通过舆论监督促公正、促公开、促效率,不断改进法院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进而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健全法院工作机制,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服务
人民法院担负着打击犯罪、调节经济社会关系、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为此,人民法院应当牢记职责,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阜宁服务。
(一)依法惩恶扬善,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要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要依法严厉惩处爆炸、杀人、抢劫、绑架、毒品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又要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同时要坚持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重视和加强预防犯罪工作,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犯罪,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寓教于审,惩教结合,使未成年人犯罪及时得到矫治。
(二)加强民商事调解,营造和谐有序的社会经济环境。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指导原则,树立“最好的判决不如调解”的观念,充分调动审判人员的调解积极性,耐心疏导,促使当事人握手言和,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同时要处理好司法调解与司法裁判的关系,做到自愿调解、依法调解,避免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三)加强行政协调,实现“官民”和谐。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法治阜宁建设步伐的加快,人民群众通过诉讼渠道解决行政争议的情况将会越来越多,对人民法院依法提供有效司法救济的要求也将越来越多高。通过依法审理好行政诉讼案件,协调处理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以优质的服务减轻民负,以快捷的审判解除民忧,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权,妥善化解行政争议。
(四)强化执行工作,维护司法权威。加强执行工作,及时兑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是人民法院保障社会和谐的重要职责。我院积极探索执行新思路,在全县范围内建立协助执行网络,形成联动机制,公开被执行人有关信息,通过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融资、置产等手段,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努力建立执行威慑机制。
(五)加大司法救助力度,方便群众诉讼。虽然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于2007 年
(六)维护司法廉洁,杜绝徇私枉法。司法廉洁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保证。人民法官要时刻摆正个人和组织、个人和群众之间的关系,真心实意地听取各方面的批评,积极主动地接受监督,始终把自己置于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下,做清正廉洁的模范。要切实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加强对审判权、执行权的监督,坚持“抓教育、重预防,关口前移;抓制度、重监督,标本兼治;抓效果、重落实,上下联动”的工作方针,全面推进法院党风廉政建设。
参考文献:
1、肖扬:《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审判 大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求是2007年第5期(总450期)。
2、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