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执行难”已被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成为困扰法院和谐发展的突出问题,政府机关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其执行难度可想而知。认真分析涉府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寻求相应的解决办法,对于妥善执行涉府案件,实现和谐司法具有重要意义。

一、涉府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从执行大量的涉府案件中,不难看出涉府案件长期不能执结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收入少开支多,无力清偿债务。近几年,一些乡镇的财政收入只能维持日常开支,解决人员吃饭问题,有些政府甚至入不敷出。而政府所涉债务,一般都是因为本乡镇所属企业担保、开办企业投入注册资金不足、非法动用企业资产等原因,众多债务集于一身,负债数额颇大,因此财政收入的积余根本不足以清偿债务。

2、思想认识有偏差,不想清偿债务。一些政府领导认为政府涉债是大环境造成的,政府欠债久拖不还是普遍现象。因此,即使有些案件被执行人的乡镇政府有履行能力,也不愿去自觉履行。还有一些政府领导认为,政府是一个特殊主体,不应该与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平等对待。政府职能的特殊性,使法院很难轻易采取强硬措施。政府担负着多项社会管理职能,法院执行时有所顾忌,一般只采取比较平和的办法,一些乡镇领导则对此或软拖硬顶,或置之不理,无视法律尊严。

3、不正当的干扰,影响了法院执行。法院一旦对政府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基层政府往往“轻事重报”,上级党政领导则往往考虑或照顾下级领导的工作积极性而出面,要求法院照顾一下。在有些地方,对涉府案件执行时,一些部门对法院的工作不配合、不协助,有些金融部门以种种理由和借口给法院查询、冻结工作设置障碍,对一些抗拒、阻挠法院执行的地方党政领导,法院往往也难以对其采取人身强制措施。

4、法院执行不力,造成涉府案件久拖难执。客观上,法院有许多因素受制于地方政府,这就使法院不得不考虑与地方党政的关系。在执行时,法院对涉府案件迁就过多,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对依法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人与案往往留情面,不能正确用好法律赋予的强制权力。

二、执行涉府案件应把握的要点及应采取的措施

解决涉府案件执行难的问题,需要协调和动员方方面面的力量加以解决。为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把握好以下三点:

1、坚持依法办案。这是办理涉府执行案件首先必须坚持的,在客观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要坚决维护权利方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借口对有条件执行的案件拖延不办,或者强迫权利人放弃应得的权益;要坚持做到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特别是遇到各种阻碍时,要沉着冷静,不要意气用事,确保执行工作依法进行。

2、坚持实事求是。执行涉府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从具体的实际情况出发,不能机械地就案办案。应该看到,政府涉债的原因有其特殊性,政府作为被执行主体本身也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决定了我们在执行时,不能将政府完全等同于公民、企业法人等民事主体,尽管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看,政府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但我们还应充分考虑政府所负有的社会管理职能及其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重大作用。

3、坚持权衡利弊。一般案件中,只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法院毫无疑问必须依法执行,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执行涉府案件时,法院应该在充分考虑双方利益、权衡利弊得失之后,再作出是否执行的抉择。

为此,在执行涉府案件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积极争取地方党委、人大支持,为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采取集中清理积案或较大规模的执行行动前,对涉府案件应进行专题调查,逐案分析,分类梳理,拿出对策。同时,专题向地方党委、人大进行汇报执行行动的目的意义,以及个案的特殊情况和拟采取的措施等,取得地方领导的重视和支持。

二是努力排除各种干扰,严格依法办事,正确适用法律。一些涉府案件,特别是政府有履行能力或有部分履行能力的案件能否得到有效执行,关键在于法院。这就要求,法院在实际执行涉府案件时,应不为周围环境所左右,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同时,要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正当性。

三是认真做好与政府的交流和沟通,加强联系,增进理解。法院可以通过上门走访、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座谈会,主动邀请地方人大参与监督执行等形式,加深政府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结合具体的案件积极宣传有关法律,尽可能地提高政府的法制观念和自觉履行的意识,促使其积极地、自觉地履行债务,为加快推进和谐司法进程做出应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