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企业法人终止 镇政府未组织清算成被告
作者:王敏 阚宏波 发布时间:2007-04-24 浏览次数:1581
本网徐州讯:企业被吊销法人营业执照后,其主管机关却不对企业资产进行清算而被起诉。日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新沂市某镇政府在六个月内对其原镇办企业进行清算。
新沂市硅微粉厂原系被告某镇政府的镇办企业,1994年9月,被告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对该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并安排原告张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改制后的企业仍属被告主管,并向被告交纳管理费。1998年,企业的债权人陆续起诉,原告多次向被告申请清算该企业,但被告既不给予清算,也不给予答复。故原告起诉至新沂市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对该厂进行清算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新沂市硅微粉厂是被告开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在该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后,其双方之间的隶属关系并未变更。2000年7月,新沂市硅微粉厂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条“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的规定,该厂进行清算的法定条件已成就,因此,被告作为该厂的主管部门,应依法组织该厂的清算活动。故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某镇人民政府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对新沂市硅微粉厂进行清算,六个月内清算完毕。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书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