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新沂法院为认真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相关内容,在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调解书中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迟延履行的应承担责任,使胜诉方及时获得诉讼成果,促使败诉方及时履行义务。

新沂法院规定凡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调解书中在判决、调解事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即: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通过采取以上措施,大部分被告人在一审判决、调解书生效后都能及时履行义务,拖延履行义务的现象大幅减少,民事案件自动履行率较去年同期上升11%,使当事人迅捷地获得诉讼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