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租赁 原告几经诉讼 重调解 双方握手言和
作者:陆艳 发布时间:2007-05-23 浏览次数:1772
本网南通讯:近日,海门法院审监庭成功调解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几经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于庭外握手言和。
林某原系某商店职工,1996年出资向单位购置二楼房屋一间,林某所购房屋与底楼门面系一组合,底楼设楼梯通向二楼。林某退休后向原单位租赁了底层营业房用于经营。租赁协议到期后,双方就续租事宜一直协商不成,单位即向法院起诉要求林某迁出租赁房屋,海门法院经审理判令林某限期迁出房屋。林某不服上诉至南通中院,中院判决维持了原审判决,并增判单位为林某设置通向二楼的通道,为其提供通行便利。林某迁出房屋后,双方分别为请求支付尚欠租金、返还保证金等事项,诉讼法院,经一、二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再次向海门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立案后,为避免可能出现的矛盾反复及当事人无限制申诉,该院审监庭庭长亲自担任审判长,并指派具有丰富审判经验,调解能力强的老法官承办该案,承办法官庭前全面了解案件有关事实,抓住双方争议焦点,适时分别做双方当事人工作,该院分管院长也高度重视该案,与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得到了主管部门的支持,最终双方于庭前达成协议:林某放弃对单位返还保证金的追要;林某给付单位租金3000元;单位放弃对林某赔偿租金损失的追要。协议达成后,林某当即给付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