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赡养案件突出的原因与对策
作者:刘秋苏 韩艳 发布时间:2007-05-30 浏览次数:1954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扶助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但是近年来,在现实生活中,老人因得不到子女的赡养而引发的案件逐年上升,老人被遗弃的现象已经成为一个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因素,成为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现有老年人1.32亿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0%,预计今后50年,老龄人口还将以每年3.2%的速度递增。因此,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进一步凸现,赡养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笔者认为,当前赡养纠纷案件突出的主要原因是:
(一)受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许多家庭存在“重男轻女”、“养儿防老”的封建思想,认为只有儿子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女儿没有赡养的责任,致使子女间相互推诿,从而酿成纠纷。
(二)法律观念差。父母抚养子女,子女赡养老人是法律规定的义务。然而,有些成年子女作为父母对自己的子女能够从生活、学习等多方面投入全部的爱,而对将自己抚养成人的老人却不闻不问,漠不关心,法律观念十分淡薄。
(三)由于我国目前社会福利状况尚不够完善,来自国家和社会的帮助不可能完全取代家庭成员对老人的供养,尤其是在占全国人口80%的农村,基本上仍然是以家庭保障为主的旧模式,保障功能较差。
(四)婆媳关系不睦。老人大多是从旧社会过来的,受封建家长制的影响,对儿媳形成的积怨长期不能化解,致使老人晚年生活得不到赡养。
(五)家庭成分复杂,互相推诿。这种情况发生在由养子女与亲子女或继子女与亲子女组成的家庭。亲子女认为养子女或继子女不是父母所生却要父母养大,且在分家时平分家产,觉得父母不能白养他们,应当由他们赡养老人。而养子女或继子女则以没有血缘关系而拒绝尽赡养义务。
(六)家庭成员之间关系不和。由于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矛盾,或由于兄弟姐妹之间存在纠纷,导致关系紧张,当父母年老需要赡养时,子女们便互相扯皮。
(七)嫌老人无用不愿赡养。一些子女在父母健康时能够帮其做饭、洗衣、看小孩、料理家务时,对老人赡养还算过得去,而一旦老人不能自理或身患疾病不能帮其干活时,便嫌老人无用,将老人撵出家门,遗弃不管。
如何有效地预防、减少和处理赡养纠纷案件的发生?针对当前赡
养纠纷案件突出的主要原因,可采取如下对策:
(一)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通过各种途径,利用法律咨询以及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法律宣传和法制教育,广泛宣传《宪法》、《婚姻法》、《继承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使广大公民懂得赡养父母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拒绝赡养老人既是不道德的,也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努力促成敬老爱幼、抚小养大的良好社会风气。
(二)大力宣传尊老敬老的社会主义风尚,形成一种强大的社会舆论,树立正面典型,全方位、多渠道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在全社会形成尊老敬老光荣的良好风气,用法律的、舆论的力量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
(三)要加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稳妥、及时地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我国社会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剧,赡养老人的问题愈加突出。因此,只有国家通过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并予以政策扶持,将老人问题纳入法律与社会并行的双轨道,逐步采取各种切实可行的措施,使家庭与社会共负保护老人合法权益之责,才能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赡养纠纷的发生。
(四)各方面齐抓共管,通力合作,建立健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及时发现和化解家庭矛盾,消除家庭成员之间的隔阂,让他们握手言和,重归于好,为老人排忧解难。通过民调组织,实现家庭纠纷有人管、家庭矛盾不激化,创造良好的家庭气氛。
(五)审判机关发挥职能作用,选择一些典型案件就地公开开庭审理,以案说法,尤其要严厉打击那些虐待、遗弃老人的刑事犯罪分子,起到“审判一个案,挽救一个家,教育一片人”的社会效果,促进养老这一社会问题的缓解。
(六)重视宣传和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建立新型的社会主义伦理道德观,弘扬敬老爱幼的家庭美德,社会要尊重、关注老年人,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使老人在经济上得到保障、生活上有人照顾、精神上得到安慰,做到老无所忧、老有所居、老有所养、老有所乐,使他们愉快地安享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