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近日,徐某因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新沂法院依法拘留十五日。

徐某系新沂市草桥镇苗圩村人。2006122,徐某将自己所有的一辆红色普桑轿车以2.4万元价格出售给本市的梁某,双方约定:如车辆不能改变外观颜色,甲方(即徐某)退还车款,乙方(即梁某)退还车辆。协议签订后,梁某给付徐某车款2.4万元,徐某将车辆及车辆行驶证、购置附加费、养路费等手续交付给梁某。该车行驶证登记车辆所有人为罗某。126,梁某驾驶该车到徐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请将外观红色改变为白色,以便出租给一保险公司作为公务广告车使用。但因其不能提供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及机动车登记证书,而未能办理。当天梁某即将车开到徐某家里,要求退车,徐某不同意退车。双方协商未果后,梁某于20061227将徐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协议,徐某返还其车款2.4万元,并赔偿损失1万元。审理中,梁某放弃要求徐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徐某和梁某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但梁某购买该车的目的是为了改变车辆外观颜色后用于出租。根据公安部200471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如申请改变车辆外观颜色,必须提供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而徐某在交付车辆时,未将该车的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交付给梁某,致使梁某无法申请改变车辆外观颜色。在梁某要求退车后,徐某一直没有积极地提供相关证件,协助梁某改变车辆外观颜色,致使梁某签订合同的主要目的不能实现。因此,法庭于2007320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梁某购车款2.4万元,同时梁某将普桑轿车返还给徐某。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徐某也未履行返还购车款的义务。

2007424,梁某申请法院执行,同时将普桑轿车交给法院。立案后,执行员及时向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徐某限期履行返还车辆的义务,然而徐某既不履行义务,也不到庭。执行人员多次找到徐某家中,徐某避而不见。

近日,执行人员再次来到徐某家中时,将尚未起床的徐某堵个正着。

鉴于徐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且一直逃避执行的行为,法院依法决定对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