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中院反映涉不良金融债权纠纷案激增应引起高度重视
作者: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7-06-22 浏览次数:2234
自2006年以来,由于各商业银行股改上市,将不良金融债权转让给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又将不良金融债权再次打包出售,扬州中院涉及不良金融债权纠纷的案件剧增。尤其是今年以来,该院共受理此类案件60件,此类案件涉及全市100余家企事业单位,涉案金额人民币3.1亿元,其中涉外案件标的为人民币1.8亿元、国内案件标的为人民币1.3亿元。针对这一现象,扬州中院进行专题调研,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涉不良金融债权案件主要特点
1、案件标的额相对较大,债权债务事实比较清楚,法律关系比较明确。涉及不良金融债权的案件原债权人为国有银行,其与债务人形成的是一般借款合同关系,用以证明该法律关系的文书也一般都是银行的格式借款合同或其他格式借款凭证,因此债务人、担保人和银行之间一般不存在对合同文本的理解偏差,借款事实比较清楚,债权债务关系也比较明确。
2、原告多为外资资产管理公司、民营资产管理公司或者个人。由于银行改制时将不良金融债权多数转给了相应的四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达、华融、东方、长城)处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又将受让金融债权打包出售给民营资产管理公司或者个人,其中部分转让给在毛里求斯注册设立的瑞华投资控股公司,截止到目前我院受理的此类案件达28件。
3、部分不良金融债权在转让前后价值反差较大。部分不良金融债权被民营资产管理公司或个人以超低的价位买进,有的支付对价仅为债权额的10%-20%。另外由于某些原因,这些不良金融债权还是具有一定程度的可实现性。如我院今年受理的涉不良金融债权的案件中,就有几件保证人为我市经营状况良好的大型企业,如江苏虎豹集团、江苏牧羊集团等。由此可以看出,银行转让的金融债权并非都为“不良债权”。
4、此类案件涉及面较广,社会影响较大。前几年基层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被告多为个人,涉案金额较小,造成的社会影响也不大。自今年开始,全市两级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被告多为企业,涉案标的明显增大,原告又多会申请诉讼保全,而被告账户资金中往往会包括企业财产和改制时的职工安置费、社保费等,这些账户被冻结后,对被告企业的经营和工人工资、福利发放等,造成一定的影响,如扬州三和四美酱菜有限公司。
5、由于相应法律法规仍未健全,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遇到一些法律理解和适用问题。在对同一法律事实适用法律时,不同法院或不同法官之间会有所差异,上下级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作出裁判时也难以保证统一的司法尺度。
二、关于对处理涉及不良金融债权案件的建议
1、建议有关部门对资产管理公司拍卖转让不良金融债权予以重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好由国资委组建专门公司进行购买,或以其他合法途径统一买进。另外该院认为在不良金融债权转让给非国有单位或个人所有时,应以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此举一方面可以防止某些内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国有资产,另一方面可以增大转让透明度,使债权转让的各个环节合法有序。通过竞标的方式取得债权也可以使债权受让人将受让价格公开,在诉讼阶段也便于法院开展各项审理工作,特别是对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审查以及调解工作。
2、在债权转让招标时建议通知原债务人和担保人参加,债务人或担保人有权利参与竞标,如果其竞标成功,则可以避免后面的诉讼环节,节约诉讼资源,也可以促进债务企业的后续健康发展,同时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减少债权转让市场中的内幕交易和其他非法投机行为。但债务人或担保人在参加债权竞买时,必须遵循“价高”原则,不应具有优先购买权,因不良金融债权的形成,往往是债务人或担保人无清偿能力所致,如赋予债务人或担保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则势必影响金融秩序的稳定和金融市场诚信体系的建立。
3、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能协助法院做好调解协调工作。由于涉不良金融债权案件标的较大,尽管债权受让人以较低对价购得债权,但其都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法院主张实现债权时不仅要求债务人偿还本金,而且还主张利息,法院作调解工作时难度甚大。法院在查封被告企业账户时多会引起被告企业及其职工的不满,社会影响较大,从而也加大了法官审理此类案件的压力。鉴于此,希望政府有关部门能做好被告企业及其职工的安抚工作,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创作良好的外部环境。
4、关于在审理涉及不良金融债权案件中遇到的主要问题,目前国家机关各部门对此问题态度不一,银监局、央行等国家机关对个人或民营资产公司打包受让不良金融债权的行为持支持态度,认为该行为有利于债权的回收,并且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依法维护债权受让人合法权益。建议政府部门能将有关情况向上级政府部门反映,从全局考虑,尽快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社会稳定,维护金融安全,进一步促进我市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同时也能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