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朱某今年55岁,2003年到外资企业南通某模具厂做清洁工,双方口头约定朱某每周上班5天半,负责打扫卫生,月工资55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朱某的工作表现,模具厂的外企老板从2004年起每年都上调其月工资,并将每个月的工资单交给朱某保存。朱某从工资单中发现2003年全年的周六加班费未发,2004年起周六的加班费发了一部分,但没有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以200%的标准足额发放。20068月,朱某向外企老板提出以200%的标准足额发放周六的加班费,老板答复年底的奖金里已补偿到位。朱某认为奖金是对其工作的奖励,不是老板所说的补偿的加班费,于是据理力争。外企老板觉得朱大姐的维权要求太过分,就于200610月向朱某发出通知,到200612月底模具厂解除与朱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朱某在通知书上签字认可。后因双方自行协商不成,朱某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后,对仲裁裁决不服,于20075月,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模具厂给付其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及足额发放周六的加班费。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原告为被告单位工作,被告亦支付了相应的劳动报酬,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作为用人单位主动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应按原告的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金;原告周六加班半天,被告应按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开庭审理时,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承办法官庭前、庭中、庭后多次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并亲自到模具厂找有关人员宣传法律知识,并与在国外的模具厂的老板通过越洋电话做其工作,最终模具厂同意给付原告经济补偿金与加班费,双方达成协议,这起劳动争议案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