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法院反映辖区企业未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问题突出
作者:溧水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7-06-27 浏览次数:1932
依据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各类企业,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以保障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但从我院近年来受理的多起劳动争议案件看,辖区不少企业怠于为农民工缴交工伤保险费,导致劳资矛盾突出,损害了农民工的权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仅今年上半年我院受理的23件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到工伤保险赔付的案件就有8件,没有一家涉案企业为受伤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
造成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用人企业法律意识淡薄。辖区内的许多本土企业经营模式不科学,管理人员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不强。有的为节约经营成本故意漏报、瞒报雇佣的农民工人数。发生工伤事故后因不能得到保险理赔而必须自行支付补偿金,用人企业往往怠于履行补偿义务,甚至在有关部门做出工伤鉴定和仲裁裁定,要求用人企业支付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后还拒绝支付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达到拖延支付或者少支付补偿金的目的。
二是有关部门的监管尚存在漏洞。《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但职能部门人力有限,对众多企业的雇佣人数特别是临时工雇佣情况进行监督存在较大困难。
三是农民工没有对等的谈判能力。由于劳动力市场目前还是买方市场,用工企业处于主动和强势的地位,农民工无法在签订劳动合同中要求用工企业给予投保工伤保险。
针对如上情形,建议采取以下对策:
1、加强职能部门的监督。建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屡犯不改的企业要行使法定处罚权。
2、加大宣传力度。工伤保险制度对企业、职工、国家而言是“多赢”的制度,企业交纳一定的费用就能有效地通过保险机构分散经营风险,应通过宣传让企业自觉自愿参加。
3、政府应政策扶持。为农民工参投工伤保险不但是用人企业的责任,也应是政府的责任,建议政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关政策进行扶持,减轻用人企业的负担。
4、进行司法救助。劳动争议处理具有相当的专业性。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争议赔偿纠纷必须经过劳动仲裁这一前置程序,且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社会应对发生工伤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以改变农民工在争议处理中的弱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