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在人民法院刑事公诉案件开庭时,经常出现公诉人不按时出庭的现象,影响了案件的及时开庭,亦损害了司法权威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形象,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面对这一现象,笔者认为有必要建立公诉人不按时出庭的惩戒机制,制定公诉人不按时出庭的惩罚措施,因为公诉人代表国家公诉机关出庭支持公诉,其地位相当于民事案件中原告,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不按时到庭的现象,有着明确的处理规定,即无正当理由,原告不按时到庭按撤诉处理,被告不按时到庭可以缺席判决。但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诉人不按时出庭如何处理,未有规定,故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此制定惩罚措施,以制约和规范公诉人的出庭行为,彰显司法权威。

笔者曾见过一些法院曾因为法官不按时出庭,而专门制定了惩罚性规定,我们的检察机关也有必要学一学法院的做法,对公诉人不按时出庭的现象制定惩罚措施,如:要求公诉人说明原因,并向法庭、律师及旁听人员致歉;连续几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将给予警告、记过等纪律处分;一年内几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调离原岗位或取消其公诉人资格;纳入岗位目标考核,予以扣分或取消年终评优评先资格等等。笔者并希望立法机关能从立法上对此类问题予以完善,规定人民法院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依法决定按公诉机关撤诉处理,及按撤诉处理后的法律后果、公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继续追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