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1.5万元欠款引起的5个连环案
作者:魏东 发布时间:2007-07-16 浏览次数:1358
本网徐州讯:如果蔡某按照法院的判决,把这1.5万元付给周某;如果蔡某没有将法院查封的房屋转卖给他人;如果蔡某当初就向吴某提起诉讼……那么,结果或许不是现在这样。但是,现实中没有“如果”,而蔡某聪明反被聪明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从2004年3月开始至2006年9月,睢宁法院连续受理了周某诉蔡某欠款纠纷案及申请执行案、赵某诉蔡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蔡某诉吴某不当得利纠纷案这四个案件,加上蔡某与其妻李某在新疆的离婚案,共五个案件,这些案件环环相扣,互相交织,却引出了许多发人深思的问题。
因1.5万分红款闹上法院
2002年,蔡某、周某、吴某等七人以投资入股分红的形式,合伙经营起建筑石料生意。期间,蔡某被其他几人推荐为会计,负责管理投资款。一段时间过后,他们的合伙生意有了盈利,在合伙结束后大家开始结帐分钱。合伙人之一周某后来知道,他有15000元没领到,于是周某就找到蔡某索要这笔钱。但蔡某说,“你的那份钱不是由吴某代领了吗?”蔡某说,钱不在自己这儿。周某不管这些,指责蔡某,“钱谁领走的我不管,你是会计,是管钱的,我只向你要。”此后,周某又几次找到蔡某,想要回这笔钱,但蔡某都以同样的理由拒绝给付。
由于几次索要未果,周某于2004年3月把蔡某告上法庭,要求蔡某返还本应属于他的15000元。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蔡某立即把欠款给付给周某。
拿到判决书后的周某犹如吃了一颗定心丸,理直气壮地到蔡某家去要钱。可是,蔡某却依然一副事不关己的样子,在收到判决书后既没有提出上诉,也没有履行法院的判决结果。周某又多次向蔡某催要,但蔡某仍以钱不在自己手里为由,拒绝支付。法院规定的执行期限已过,周某下定决定,一定要向蔡某要回这15000元的欠款。
百般无奈下,周某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对蔡某的判决。法院在了解情况后,也到蔡某家做了许多思想工作,但是蔡某觉得自己在这场官司里太冤枉了,一再强调没拿周某的15000元钱。最后,法院只有将属于蔡某的16间房产进行查封。
为逃责任卖掉查封房屋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蔡某看到自己的16间房屋全都被法院查封,如果再不把15000元钱支付给周某的话,自己的房子就可能会被法院变卖。于是,蔡某琢磨着怎样保全自己的房屋。
蔡某没有想过,把这15000元还给周某,案件可以就此了结,他想到了另一个办法,并开始一步步实施起来。2004年6月,蔡某与其妻李某到外地某法院调解离婚。调解时,两人达成了几项协议:蔡某与李某自愿离婚;蔡某和李某共有的房屋归李某所有;债务由蔡某负责承担。
在签定了这样一个看来对蔡某十分不利的调解协议后,次年5月,蔡某将被法院查封的那16间房屋出卖给了赵某夫妇。据赵某夫妇回忆,当初是蔡某主动找到他们夫妻俩,说其因经济紧张欲将以上的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出卖。后经双方协商,以75000元的价格成交,并约定于2008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赵某夫妇也十分爽快地将购房款75000元交给了蔡某,同时房屋的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也交到了赵某夫妇手上。赵某夫妇当即搬进入住,成了这些房屋的真正主人。蔡某将房屋卖给赵某夫妇后,又向他们求情,说“房子卖给你们,我暂时没地方住”,希望赵某夫妇能把其中的一些房屋出租给他们居住。
但纸总是包不住火。没过多久,赵某夫妇便得知,他们所买的蔡某的16间房屋早被法院查封了。但是,蔡某在卖房子时却从没告诉过他们这些情况。感觉受骗的赵某夫妇决定用法律手段保护他们对这些房屋的所有权。于是,在2006年7月,赵某夫妇到法院起诉蔡某要求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要求与蔡某立即办理过户手续。
被人发现反去上访
蔡某没想到这么快就被赵某夫妇发现了,此时,与蔡某离婚的前妻李某突然站了出来。在赵某夫妇诉蔡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李某作为第三人出席了。李某说,她和蔡某长期在外地做生意,后来因为感情破裂在外地法院就办理了离婚手续。而离婚协议上明确地约定了赵某夫妇现在所有的16间房屋的所有权是归她所有的。“赵某夫妇租赁该房居住直到现在,我从来没有将该房产卖给他们,也不知道蔡某卖房一事。”李某要求法院确认蔡某和赵某夫妇签定的买卖合同无效,判令赵某夫妇返还她的房屋产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证书。
听到李某的这个说法,使赵某夫妇又气又急,没想到半路会杀出个李某。“我们夫妇签字时,李某可就是真真切切地就在现场呢!”赵某夫妇找到证人,证明了虽然李某没在收条上签字,双方在协商房屋买卖时,李某均在场,并参与了协商。而且是蔡某和李某将房屋的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交付给了赵某夫妇。
法院认为,赵某夫妇与蔡某、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从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善意当事人的角度,法院确认赵某夫妇与蔡某、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关于赵某夫妇主张蔡某应当协助其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因为双方已经明确约定了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的时间,并且该条款在订立合同时赵某夫妇是明知的,法律并没有办理过户时间的强制性规定,目前蔡某和李某履行合同的期限并没有到期,所以对赵某夫妇的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赵某夫妇、蔡某和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有效。此外,法院驳回了赵某夫妇要求蔡某立即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
弄巧成拙的蔡某和李某并不甘心就这样“吃亏”了。蔡某和李某在几经考虑后,他们又想出了进京上访的法子。李某分别于今年的6月和7月到北京上访。李某的行为构成了违法上访和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睢宁县法院和公安局将李某抓获,并处以治安拘留7天的处罚。
后悔莫及起诉当初领钱人
蔡某从2004年的案件开始,就一直演出了一出出“闹剧”,蔡某和李某离婚,又将房屋出卖,李某又打算要回房子……他的最终目的都是逃避15000元的债务。结果,事情的发展却偏离了蔡某原有的想法和轨道。最终,蔡某才番然醒悟,在法院法官的法律解释下,才向拿走周某15000元分红款的吴某提起诉讼,依法主张其已经给付过的,又经法院执行给付周某的15000元的债权。经过法院调解,吴某退还了周某的15000元分红款。
由这15000元的债务引起的连环案件,终于就此落幕。
【法官点评】本文叙述的四个民事案件及一个执行案件,法律关系其实并不复杂,都与合伙纠纷分账引起,当事人都是依法办事,但又对法律的理解有错误认识,依法维权的行为并未达到法律设置的效果。1.5万元本应该蔡某直接给付周某,却被吴某代领,周某诉蔡茂文要求给付,蔡某可以再向吴某主张权利即可,而蔡某后来,采取躲避法律、法院执行的离婚分割财产、买房等相关行为不妥。最后,还是蔡某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吴某,纠纷最终得到解决。
本文中四个审判案件和一个执行案件涉及的与百姓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很多,值得探讨和引以为戒。
一是吴某得到的1.5万元是否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本案中吴某领到属于周某的1.5万元,应该及时给周某,周某没领到,起诉蔡某已成法律事实,吴某应该及时反还给蔡某,而吴某将1.5万元即不给周某也不反还给蔡某的行为,应该属于不当得利。
二是房产被法院查封后,夫妻双方以离婚约定分割是否有效?房产被法院查封后,夫妻双方以离婚为由,可以分割财产包括房产,但是不能对抗夫妻对外的共同债务。本案中,蔡某与其妻离婚,将房产的所有权全部协议给其妻李某合法有效,但是不影响法院的查封的法律效力,更不能对抗他们夫妻存续期间的对外债务。
三是房产被法院查封期间,又被约定卖给第三人是否有效?我国《民诉法》和最高法院解释中明确规定,法院查封期间的财产,当事人不得转移、变卖。本文里的执行案件中,法院查封蔡某的房产期间,蔡某约定把房产卖给赵某夫妇,是违法法律规定的,是无效法律行为。但由于执行过程中,蔡某自动履行债务,查封解除,应当追溯其与赵某夫妇的房产买卖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