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侵犯公司权益 被判赔偿损失
作者:金永南 刘晓军 发布时间:2007-07-18 浏览次数:1239
本网南通讯:一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发生矛盾后,不采取正常途径解决,而是将公司的公章和应收款占为已有,结果被公司告上法庭,被判决赔偿公司损失。
被告刘某是某公司股东发起人之一。从2006年1月起至同年12月止,被告刘某曾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职务、法定代表人。同年的9月、10月,被告刘某陆续代表公司从公司客户处收取公司油菜种子货款等资金计人民币24万元。因其与公司其他股东存有矛盾,而将所收到的款项存放在自己家中。公司曾连续两次召开股东会要求被告刘某将其所收回的公司资金归还给公司,但刘某以其他股东身上也有公司应收款未上缴为由,不同意拿出。公司无奈之下召开股东会免去了被告刘某执行董事兼经理职务,重新选举了执行董事,并刊登了公章遗失启事,经工商部门批准变更了法定代表人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24万元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侵占公司的财产,因违法、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某在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对外收取的公司货款,不解交公司,却擅自存放在自己家中,显然已侵害了公司的财产权。遂判决被告刘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资金24万元,赔偿资金利息损失2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