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法院对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确认
作者:于为国 张俊宏 发布时间:2007-07-26 浏览次数:1838
本网盐城讯:随着法治观念的日渐人心,现在老百姓打官司请代理人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但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却发现,法院对授权委托书的审查不够规范。代理人在提交授权委托书时,没有委托人在场,法院一般只对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查,而很少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查,委托书中的委托人签名、印章、指纹是否是当事人所为,无从所知,这样往往容易造成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特别是在领取当事人款物时,冒领现象偶有发生。因此,法院应当对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在立案、审理、执行阶段,原则上要求当事人必须到场,出示身份证,以核对其身份,由法院对当事人与代理人(主要是律师、法律工作者)之间的委托关系进行现场审核;如遇到当事人患病、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等无法到庭的情况,可以要求当事人的近亲属(仅指父母、子女、配偶)到庭配合法院审查授权委托书真实性,近亲属应提交其身份证、户口本、当事人身份证原件等材料,该做法不适用于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纠纷;如遇到当事人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无法到庭的情况,代理人独自参加诉讼,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交当事人住所地基层组织的有关书面证明或公证机关对授权委托书的公证文书,从而确认委托书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