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交通事故案件增多原因、对策
作者:鲍旭 发布时间:2007-08-03 浏览次数:1506
新沂法院地处交通枢纽,多条高速、国道、省道贯穿境内,交警部门每年处理交通道路事故2000余件,新沂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数量急剧攀升。2007年受理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就占全部民事案件的五分之三。
一、当前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现象及成因
1、原告索赔金额过高
通过调研发现,随着道路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的出台及强制保险条例的付诸实施,原告提出高额索赔的现象逐渐增多。
上述法律明显加重了事故责任人和保险人的责任,这是原告提出高额索赔的重要原因。但责任的承担不是无条件的,原告只有在合理的范围内提出赔偿请求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原告方常常通过收集一些假证明、假票据提高赔偿数额,可结果往往不如人意,连最初双方调解商定的赔偿数额都达不到。
2、行政调解前置程序取消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警部门不再主动调解,而且只要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调解程序即无法启动。
由于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反应,对重大交通事故,当事人间矛盾激烈的案件,交警部门觉得调解吃力不讨好,往往告知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3、送达难
新沂法院通过调研发现,交通事故案件往往存在涉诉当事人人数多、流动性大的特点,这样就使得送达诉讼材料成为审理该类案件的首要难题。
很多案件除需要传唤机动车驾驶人外,还要追加传唤实际车主、购车合伙人、保险公司等当事人,任何一方传唤不到都无法开庭。很多案件被告户籍在外地,本人又出外打工,既无电话又无明确的通信地址。人员流动性大,居所经常变动,某些情况下被告人还进行有意躲避,使得法院很难通过原告方提供的被告地址顺利送达。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只能通过公告送达或说服原告暂且撤诉。
公告送达起诉书后虽然能够为缺席判决提供条件,但判决书的送达仍需公告,这样不仅使得审期延长,而且即使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也很难实际得到执行。
4、举证不足
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举证难的原因有很多,有的是因为当事人未能及时保护现场而导致证据发生灭失,有的是原告方本身就缺少保存和收集证据的意识。在红星法庭作出判决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获得支持的比例很小,80%以上的案件中原告提出的某一项或几项诉讼请求因没有证据支持而承担了不利的后果。
此外,根据我国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因起诉及出庭的诉讼活动产生的费用如交通费、律师费、误工费可以要求败诉的一方承担,但当事人往往忽视这方面的举证。
二、对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建议与对策
1、加强交管部门行政调解力度
在目前这种已取消行政调解先行处理程序的情况下,应当加强法院与交管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形成资源上的共享、信息上的互通,以充分发挥交警部门的能动性,通过行政调解化解大部分案件。
新沂法院与交警大队经有效沟通,达成了一些共识并制定了交通事故案件处理方案:法院与交警大队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定期通报交通事故案件的相关情况,研究对策,提出解决办法;对交通事故案件的法律适用、赔偿标准的掌握,由专人负责进行沟通,必要时法院派专人到交警部门对具体案件进行业务指导;对行政调解案件,当事人诉讼涉及对调解协议效力有争议的,从严掌握,一般情况下不轻易否认协议效力,维护行政调解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2、开拓多种送达方式
就送达难的问题,法院可以有所作为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抓好立案时的审查工作。一旦发现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联系手段不畅通的情况及时通知原告补充信息,并与交管部门联系确定交通事故责任方的基本信息,以确保审判过程中的顺利送达。
规范公告送达的程序、条件而且费用承担应当规范。现各法院对采取公告送达的条件尚不一致。对于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有相关依据但仍然送达不到的,可以公告送达。但对于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就是被告居住的地址或是应当居住的地址的情况下,按该地址送达不到的情况是否使用公告送达现在存在争议。大兴法院红星法庭调研后认为,对此种情况,法院应当慎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因为公告送达的后果大多是缺席判决,而一旦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是错误的,将直接导致被告的诉权被剥夺,从而产生诉讼程序上的不当。
3、指导当事人举证
举证难在每类案件中都存在,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表现更加明显。多数案件因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而承担败诉的后果,这里的败诉并非指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而是指原告的赔偿请求获得支持的数额与全部赔偿请求的数额比例低于50%。
对于法院来说,如何引导当事人正确的举证,对于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大有裨益。新沂法院立案之前通常要求当事人提交证据清单及复印件,当立案人员发现原告收集的证据有明显的欠缺时会建议原告尽快去补充证据,然后将案件移交案件承办人。承办人收到案件后,先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然后另定开庭时间,给双方充分的补充证据的机会,促使原告能得到一个较为全面合理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