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恶意上诉的危害与对策
作者:朱红民 发布时间:2007-08-09 浏览次数:1481
恶意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民事一审裁判,为了拖延法律文书的生效时间,延期履行法定义务,假借行使上诉权而不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给上诉法院任意增加审查案件工作负担影响审判效率的行为。
在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了当事人的上诉权,这既是法律监督的有效途径,也是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然而现实中,有些当事人虽然对一审民事裁判不服,但只是假借行使上诉权而不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诉讼费用,拖延法律文书生效时间,拖延履行法定义务,给上诉法院增加审查案件工作负担的情况屡见不鲜。这样既干扰了正常的司法审判活动,又浪费了有限的司法审判资源,对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效行使极为不利,同时也是对法律权威的亵渎。因此笔者认为对恶意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应给予相应的处罚以遏制恶意上诉。这样既能保持正常的审判秩序,又能使一审民事裁判文书早日生效,当事人的利益可以早日实现。
《民诉法》第102条第1款第5项规定,“以暴力、威肋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就是给予恶意上诉当事人相应处罚的法律依据。当事人恶意上诉实际上就是以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情形。当事人提出上诉而不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诉讼费用也可叫做不完全上诉,目的在于拖延法律文书生效时间,延期履行法定义务,以钻法律空子的方法阻碍对方当事人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给上诉法院无形中增加审查案件的工作负担,浪费审判资源,实际也是对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阻碍;以拖延履行法定义务的方式使执行人员延期执行也是对执行人员执行职务的阻碍,为遏制这种恶意上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必须给予这样的当事人相应的法律制裁,除非当事人遇有不可抗力不预交上诉费用。
对恶意上诉人制裁以罚款为宜,这也是与当事人拖延履行义务相对应的法律后果。恶意上诉人拖延履行义务并不一定得到利益,但是却故意造成了对方当事人利益的迟延实现。罚款数额以《民诉法》第104条第1款为依据,即“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或者以当事人应当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的一半(包括受理费、其他诉讼费、邮寄费)为标准。在裁判文书的费用部分明确当事人由于恶意上诉,应罚款人民币多少元,也可单独用罚款决定书,决定对当事人罚款多少元。当事人在法律文书送达后若不自觉履行罚款的,可由被上诉法院依执行程序执行该罚款,同样当事人若遇有不可抗力(有证据证明)不能预交上诉费用的则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