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39岁的王志勇是徐州某纺织集团食堂的承包人,他带领手下16名工人每天早、中、晚、夜为纺织集团的2000多职工提供餐饮服务。2006102晚上900,王志勇像往常一样去食堂巡视一番,并嘱咐厨师长别忘了安排工人1000钟给上中班的职工送绿豆汤,之后王志勇便回办公室休息了。

雇员晚班脱岗 老板午夜寻车

晚上1130,已经睡下的王志勇被厨师长陈立志叫了起来;陈问王志勇有没有派人开车出去,因为停在食堂门口的红色面包车不见了,晚班的班长找当班小工刘海军也没找到。王志勇有些惊讶,因为自己并不会开车,当天下午司机不在,王志勇便约了会开车、但没驾照的刘海车一同去买了菜;但晚上自己并未派车出去,而自己挂在办公室门后的汽车钥匙确实不见了。王志勇立刻起床与陈立志一起找到与刘海军一组当班的小工赵辉。赵辉说自己也在找刘海军呢,因为半小时前刘海军借走了自己的手机,称要打个电话,到现在也没还,别是偷走不还了。赵辉的话提醒了王志勇,于是几人一起到刘海军的宿舍去找;这时发现刘海军的随身行理衣物已经不在。此时的王志勇心里有些紧张,因为刘海军是他10天前因为人手不够才从劳务市场招来的,当时刘海军没有身份证,刘称自己的身份证被其哥哥装在衣袋里带回家了,不几天就能送来;王志勇以为自己招的只是个干杂活的小工,没身份证也不是大碍,于是招刘海军进了食堂。现在看如果真是刘海军开走了自己的车,连他是哪儿的人都不知道,自己去哪儿找他呢?王志勇差人到院里找了个遍也没见车,便到公司门口询问了值班的门卫,门卫说:刘海军晚上1100开车出的门,说是出车给王老板办事去,要晚点才回来。王志勇感到情况不妙,便拨打了刘海军带走的赵辉的手机,第一次无人接听,接下来再打时,手机便关机了。2349分王志勇拨打了110报警电话,称45分钟前同事刘海军将其皖L547XX号红色面包车开走,并同时拿走另一同事的手机,怀疑是盗车。徐州110指挥中心接到王志勇报警的时间记录为“2006102234930。”

无证逆行肇事 死后才明身份

然而就在王志勇报警的前一分钟,当日234820秒,122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位于距市区20余公里之外的206国道徐州大黄山镇孤山批发部附近发生一起严重交通事故,一辆无牌照红色面包车与豫N34X60重型半挂车发生相撞。2355分当交警事故大队的民警到达现场时发现在206国道大黄山镇孤山批发部附近由西东的公路上无牌照一辆红色面包车由东向西逆行与豫N34X60重型半挂车相撞,面包车前面严重毁损,两前轮已脱落,车内倦缩着一名20多岁的驾驶员在事故中当场死亡。重型半挂车也有一定程度毁损。驾驶重型半挂车的驾驶员弃车逃逸。次日,民警从车内找到被摘下的车牌(皖L547XX)。这正是王志勇急着要找的车。

103下午,交警经排查后,通知王志勇其车辆发生了事故。交警部门还查到豫N34X60N5XX0挂重型半挂车登记的车主为:永城某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已将该车出卖给了姚胜利所有。200689,李玉峰与姚胜利签订协议,约定姚胜利将其所有的上述重型半挂车以84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李玉峰。李玉峰付款后,成为该车的实际支配人。双方买卖该车的事儿没有告知永城某物流公司,李玉峰买车后也未向该公司缴纳任何费用。李玉峰购买该车不到两个月结果就发生了事故,当日开车的驾驶员是自己的弟弟李玉岭。

上述情况是王志勇到达事故处理大队后才听说的。王志勇认为自己的汽车被刘海军盗用,要公安机关予以立案。108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以刘海军已死亡为由做了对此案不予立案的决定。

然而王志勇和他同事人都没有想到的还有:因刘海军的后事处理需要确定其身份和亲属,20061010,公安机关从刘海军随身携带的赵辉的手机上查找到刘最后一次打至山东巨野的一个电话,死者的亲属后从山东来徐认尸时,才得知已经死去的“刘海军”其真实姓名叫“季胜宇”。

两方均有过错 到底谁该赔谁

2006117徐州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对此次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季胜宇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豫N34X60、豫N5XX0挂重型半挂车的驾驶员李玉岭驾驶与机动车驾驶证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20061130徐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在这次事故中双方车辆毁损所成的损失分别进行了评估认定,王志勇所有的皖L547XX号面包车损失33000元,王志勇另支付施救费用1500元;李玉峰所用的豫N34X60号车损失12090元。

在此次事故处理过程中,交警部门应双方的请求进行过损害赔偿的调解,但终因王、李二人分歧过大,最终未能调解成功。

事发之后,王志勇心中颇为烦恼,一是后悔当初不该招一个不知底细、连身份证都没见过的小工季胜宇,让他给自己惹了这么大的祸。二是后悔自己平时管车很随意,汽车钥匙随便放,谁摸了都能开。三是自己事发当天下午带着季胜宇去买菜,让没有驾照的季胜宇熟悉了“车性”,起了“贼”心。还有一点是王志勇最担心的:公安对自己的盗车报案不予立案,不仅仅是车辆损失难以赔负的问题,更严重的是季胜宇在为自己打工期间死亡,其亲属会不会来找自己麻烦?

但王志勇内心为自己庆幸的是发现车丢后第一时间报了警,如果是被告知车辆肇事后才声言自己的车是被偷的,又如何能说得清呢?王志勇想,既然自己的车是被偷的,即使是出了车祸,自己又有什么责任?既然自己没有责任,那么重型挂车的车主就应该承担造成自己车毁损失责任,因公安部门认定对方对事故负次要责任。思前想后,王志勇决定要向重型拖挂车的车主讨个说法。

雇主诉至法庭 被告提起反诉

2007425,王志勇一纸诉状将李玉峰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李玉峰、李玉岭赔偿自己的交通事故损失,包括:车辆、使用、原告误工及相关费用损失共计56111.90元。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令王志勇没有想到的,李玉峰不但拒绝赔偿王志勇的损失,反而向王志勇提起了的反诉。李玉峰认为王志勇虽然受到一些损失,但公安机关认定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应该由季胜宇来负;季胜宇死了,王志勇理应自认倒霉。况且季胜宇是王志勇的雇员,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是按责任比例划分,自己要赔王志勇30%的损失的话,那王志勇也应承担赔偿自己70%损失的责任。为此李玉峰反诉要求王志勇赔偿自己各项经济损失60000元并承担反诉费用。

庭审唇枪舌剑  诉辩各有道理

庭审中,法官查明了上述事实。庭审辩论阶段,双方围绕自己诉请的观点及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展开了激烈的争辩。主要焦点一是王志勇与季胜宇之间是否为雇佣关系,尤其是2006102日晚季胜宇驾驶王志勇车辆的行为是否是从事雇佣活动;焦点二是李玉峰与李玉岭之间的关系,二人对重型半挂车发生事故给王志勇造成的损失是否承担责任,以及因该重型半挂车未办过户手续可否要求永城环宇物流公司承担责任,即李玉峰有没有提出反诉的主体资格。

为证实自己诉请的观点,王志勇提供了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对“刘海军”已死亡公安机关不予盗窃案的决定,以及自己车辆损失费、拖车费、施救费的发票等共计34500元。为抵销李玉峰的反诉,王志勇还向法庭提供了自己发现丢车后的110报警记录、公安机关对参与为王志勇找车找人的雇员、厨师长及门卫的询问笔录,以此来证实季胜宇不是在从事雇佣活动,而是有盗窃其车辆的故意。王志勇说,因为自己怀疑车辆被季胜宇盗走无法追回,才报的警;交通事故的报警时间与自己报警时间虽然仅相差一分钟,但自己不可能提前知道或预计到季胜宇发生事故而向公安机关报案。王志勇还说自己向公安110报警时,有一段时间处于占线状态,所以自己实际报警的时间要比事故发生的时间早。王志勇认为由于自己的汽车被盗,对于季胜宇驾驶该车给李玉峰造成的损失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李玉峰为证明自己的反诉主张也积极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关于承担责任主体和反诉主体资格问题,李玉峰提供了200689李玉峰与原车主姚胜利的购车协议书,证明自己是重型半挂车的车主,对该车享有所有权,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也已认定季胜宇负主要责任,李玉岭负次要责任。关于王志勇与季胜宇关系问题,李玉峰认为当日下午王志勇安排季胜宇去买菜,询问门卫、门卫证实刘海军称为王志勇办事等证据可以证明季胜宇是王志勇雇佣的司机,受王志勇的指示履行职务;由此雇员给他人造成的损失,雇主王志勇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王志勇的车辆是否被盗窃问题,李玉峰认为王志勇的小工、厨师长及门卫的见证王志勇找车及报警的证言,因这些人都是王志勇的雇员,与其存在利害关系,证言的证明效力很低;虽然王志勇的失盗报警时间是1149分,交通事故报警时间为1148分,车祸报警在前,失盗报警在后,尽管仅相差1分钟,但毕竟是前后发生,在通讯手段极为发达的今天,王志勇有为逃避责任而报失盗的嫌疑。关于季胜宇是否为盗窃问题,李玉峰认为,公安机关对盗窃行为没有立案,没有认定季胜宇的行为系盗窃行为,况且季胜宇已经死亡,其是否受王志勇的委派也无法证实,是否存在刑事犯罪行为也不应由雇员等人的证言来证实,因此,王志勇主张季胜宇存在盗窃行为不成立。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唇枪舌战,对抗激烈,互不相让。在法官征询双方是否同意调解时,王志勇十分犹豫,他说自己太亏了,车被盗了不说,如果李玉岭遵守交通法规,不开与准驾车型不一的重型车,不就可以避免这次事故了吗?王志勇同意将诉请由56000元降至3万元。而李玉峰、李玉岭则更喊冤枉,他俩觉得自己更是亏大了:自己车开的好好的,怎想会碰到逆行的季胜宇?如果王志勇把车钥匙管好了或不安排无证的季胜宇出车怎能发生这等事故?季胜宇死了,作为雇主的王志勇怎么也得担起这70%的主要责任。李玉峰还说:我本不想起诉和反诉的,既然原告告了我,我认这30%的责任;如果原告撤诉,我也撤回反诉,大家哈哈一笑,握手言和;如果原告坚持让我赔3万元,对不起,我一定要原告赔我4万元。

因二者分歧很大,最终法庭调解未果。

雇佣或是盗窃  法庭自有明断

200785鼓楼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未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因原机动车所有人已丧失了对机动车的实际支配和运行利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法防范控制,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与致人损害的后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一般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豫N34X60、豫N5XX0号挂重型半挂车原系姚胜利所有,挂靠在永城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李玉峰从姚胜利手中购得,李玉峰虽未与姚胜利、永城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李玉峰已实际控制支配该车,并为自己的利益从事营运,也未向物流公司缴纳任何费用,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该车产生的事故责任应由李玉峰承担。李玉岭系李玉峰的雇员,在此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所造成的王志勇车辆损失,根据事故中责任划分,参照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由雇主承担责任的相关规定,应由李玉峰承担。李玉峰称应承担王志勇车辆损失33000元、施救费用1500元共计34500元中的30%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及法院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季胜宇2007年10月2日晚驾驶王志勇车辆的行为不是从事雇佣活动而是盗窃行为,理由如下:1、季胜宇系王志勇雇佣的在其承包的食堂工作的杂工,并非王志勇雇佣的专职司机,2007年10月2日晚23时季胜宇本应在食堂值夜班,而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距离其工作的食堂相距约20公里,王志勇在深夜寻找车辆并报警的行为说明,季胜宇开车外出系其个人行为而非雇主授权行为,不是从事雇佣活动;2、发生事故时皖L547XX号车车前部已严重毁损,两前轮脱落,交警部门次日才发现车牌照放在车内,说明季胜宇在事故前已将车牌摘下放进车内,怕被人发现他开王志勇的车;3、季胜宇携带所有衣物开车外出,与从事雇佣活动显然无因果关系,而有可能是不想继续受雇于王志勇;4、王志勇报警登记时间虽然比交通事故报警登记时间晚了一分钟,而王志勇在10月2日晚23时30分许被告知车辆可能丢失,向赵辉、纺织集团门卫打听车辆下芳落,在寻找不到车辆并联系不上季胜宇的情况下报警,此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可以确认王志勇上述活动的时间在前;5、事故发生时正值深夜,皖L547XX号车当时未悬挂车牌照且面目全非,交警部门也是次日查明车主,王志勇为外地人,在距徐州市区十余公里的郊外其车辆发生事故,有熟人恰好路经现场并辨别出事故车辆然后告知王志勇通过报警推托责任的可能性极小,且通过对交通事故报警人的调查也未能证实有人当时知道车辆的所有人情况,因此不能认为王志勇在知道事故发生后为免除责任才去报警。综上,结合对季胜宇以虚假身份受雇于王志勇、并实际控制车辆的过程分析,季胜宇的行为已构成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占有王志勇车辆的事实,应属盗窃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王志勇对季胜宇造成豫N34X60、豫N5XX0号挂重型半挂车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李玉峰一次性赔偿王志勇经济损失10350元;驳回了王志勇对李玉峰、李玉岭的其他诉讼请求,也驳回了李玉峰对王志勇的反诉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