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破产案件必须在破产受理公告中写清楚。我国破产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发布公告。公布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发布公告。......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立案时间;(2)破产案件的债务人;(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报的法律后果;(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中规定:“公告内容应当写明:破产申请受理时间、债务人名称、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此外,2002年出版的《破产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摘登了几种破产案件法律文书样式,其中受理破产案件公告样式中包含有破产案件受理后涉诉案件程序的处理这一要素。

因此,从上述规定和文书样式可以看出,笔者认为破产受理公告的必要要素应包括以下5个内容,即:(1)破产申请受理的时间;(2)债务人名称;(3)申报债权的期限和地点以及逾期未申报的法律后果;(4)破产案件受理后涉诉    案件程序的处理;(5)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地点。之所以要规定破产受理公告的必要要素,是因为这些要素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对破产重大事项的知晓,直接关系到下一步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因此必须要写,而且要写清楚,从而使破产案件能公正高效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