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他人身份犯罪引发的再审案
作者:辛苑 发布时间:2007-08-29 浏览次数:1216
本网常州讯:一名24岁犯了盗窃罪已经在服刑的男子忽然写信自称当时犯罪时盗用的是他人身份,其实际年龄未满18岁。
一起普通的盗窃案
被告人,江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
江淳,24岁,安徽籍人,在常州某网吧打工,暂住在附近朋友赵某开的理发店里。2006年10月,赵某向警方报案,称其放在店中抽屉里的21000元钱被盗了。民警立刻到其店中进行勘查,赵某的理发店分上下两层,一楼是店面,二层有三间房,其中一间就是失窃的房间。民警仔细检查过房间后并没有发现翻动的迹象,抽屉也没有被撬的痕迹,民警推测可能是内贼。这时赵某又提供了一条很有价值的线索,他称前段时间曾向江淳借钱,但其称没有钱,昨天又向江淳提了一句,没想到他一下子取了5000元给自己,而且取钱时隐约看到他银行卡上有1万多元,与他实际收入不符。民警根据线索立刻提审了江淳,对这笔钱的来历江淳支支吾吾说不清楚,最后抵不住巨大的心理压力,承认了盗窃的事实。据江淳交待,其因住在赵某隔壁,经常看到赵某在那间房里拿钱。于是,他趁赵某外出的时候溜进房间,轻易地在饮水机盖子下面找到了抽屉钥匙,第一次他怕拿多了被发现,只拿走了1500元,为了掩人耳目,取走钱后将抽屉锁好,并把钥匙放在了原处。当晚江淳就将这笔钱与其女友邹某一起挥霍掉了。第二天,赵某并没有发现钱少了。有了第一次的经验,江淳胆子大了许多,又在抽屉里拿了9000元。这么多钱放在身边不方便,于是江淳用邹某的身份证办了一张银行卡将钱存了进去,并向邹某谎称是家里给的。下午,屡屡尝到甜头的江淳又将贼手伸向了赵某,这次他拿了1万余元。拿到钱后,江淳留下了3000元供自己挥霍剩下的存进了银行。根据江淳的交待,公诉机关向法院提出了公诉,因证据确凿,江淳被判了刑,当天就转往了外地监狱。
一封自省信
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