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金风漾古城-“省优秀法院”丰县人民法院加强调解工作纪实
作者:刘秋苏 发布时间:2007-09-05 浏览次数:2708
金风送爽,丹桂飘香。伴随着党的十七大的临近,和谐的秋风荡漾着典雅古老而又欣欣向荣的美丽凤城。徐州市丰县,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农民皇帝??汉高祖刘邦的诞育之地,毗连苏、鲁、豫、皖四省七县,古称凤城,亦名秦台,被誉为“千古龙飞地,一代帝王乡”。如今,在这块承载五千年文明的古老土地上,“省优秀法院”??丰县人民法院强化审判职能,努力构建大调解机制,为建设平安、法治、和谐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
数字中见证飞跃
我们往往说数字是枯燥的,但不可否认数字也是最有说服力的。2004年,丰县人民法院的民商事案件调解率仅为11.32%,位居全市11个基层法院的末位;2005年上升到35.46%;2006年又攀升至51.66%,全市法院排名第三位;2007年上半年调解率达71.62%,这项指标在全省108个基层人民法院中排序居第二,在全市11个基层人民法院中排序第一。从
一步一个台阶,一年一次飞跃。枯燥的数字会说话,它见证着丰县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方面所作的努力,见证着调解的温暖和光芒。通过调解,数万个老百姓结束纷争,握手言和,化为社会和谐风景中的一抹红。
“无缝”调解促和谐
该院坚持以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为己任,从规范审判机制、提升法官素质出发,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把“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作为审判工作的首选。
“调解优先、多调少判、案结事了、定纷止争”。该院院长周沂丽逢会必讲调解经,多次强调法官要增强调解意识,要找准案件争议焦点、矛盾转化交叉点、法理与情理融合点“三个切入点”,在开展调解的积极性、主动性上下功夫,在调解形式、思路上求创新,在调解方式、方法上求突破,努力营造大调解格局。该院坚持以爱心赢得当事人认同、以诚心赢得当事人信任、以耐心赢得当事人理解、以公心赢得当事人尊重、以恒心赢得当事人支持的“五心之责”,逐步形成了贯穿于庭前、庭上、庭下、庭后的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全程“无缝隙”调解模式,有效地调解了大量民商事纠纷案件。
善良风俗润滑剂
善良风俗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共同的道德观念、风俗习惯。该院在调解中善于充分尊重并借鉴和引入民间的“善良风俗”,发挥其在合法、合理、合情解决民事纠纷及润滑社会矛盾中所起的良好作用,实现依法调解与善良风俗对接,尽力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
2007年,丰县李姓某堂号修祖谱,原被告双方因编修祖谱的费用发生纠纷,六被告在编后记里记载二原告借题发挥、争名夺利等内容,印刷近百册分发族人。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毁损了其名誉,遂诉至法院。承办法官针对案件的特殊性,在摸清症结的基础上,从亲情、伦理、民俗及家族团结等方面进行引导教育,最终促使双方握手言和,被告自愿删除编后记里的相关文字。
联动调解化纷争
该院健全联动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乡镇司法所、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社区等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作用,利用他们身处基层、了解基层动向、熟悉民俗民情的优势,协助法院开展调解工作。不断强化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力度,不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业务培训,完善和规范人民调解工作。通过基层组织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审查确认后制作调解书。
对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件,集中多方力量借力调解,通过邀请人民陪审员、当事人户籍地、住所地的乡镇司法员、居(村)委会人民调解员及双方都较为信任的人员参加庭审,并充分利用庭审调解程序,给当事人和被邀请人员以最大限度的时间、空间进行沟通交流,法官及时掌握当事人对诉争事宜的看法和要求,适时加以劝解引导,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法庭窗口暖民心
该院辖有华山、宋楼、顺河三个人民法庭。作为面向农村的窗口,他们立足本职,积极做好“三农”服务工作,变“坐堂问案”为巡回办案,坚持在田间调查取证,就地审理,强化调解,增强了司法工作的亲和力。他们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把情、理、法融为一体,着重用亲情感化,用道理说服,用法律指导,采取通讯、异地、上门等办法调解了大批案件。2007年以来人民法庭审理各类民事案件647件,调解和经调解后撤诉的案件535件,调解撤诉率达82.69%,有力促进了农村邻里关系和睦。由于调解业绩突出,2007年8月华山人民法庭被推荐为全省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在全市法院25个人民法庭的半年业绩排名中,华山人民法庭位居第1名。
2007年5月的一天,一位74岁的老人柱着拐杖步行10余公里来到华山人民法庭。原来,老人有三个儿子,老伴3年前去世,因其与儿媳不和,导致无人赡养。经法官调解,二儿子当场表示愿每月付给老人生活费150元。在法官的情感化和耐心教育下,第二天,大儿子早早来法庭承认错误,并当即拿出1000元以示悔改;三儿子也拿出2000元为老人改建旧屋。当老人从法官手中接过迟到的养老钱时,老泪纵横:“要不是你们法官,我可怎么活啊!”
调解工作的加强,彰显出三种效应。一是“稳压器”效应,减少了当事人之间的对抗,防止了矛盾激化和升级。二是“助力器”效应,减轻了多方面的工作压力,实现了助力作用。三是“节能器”效应,节约了诉讼成本,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从而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