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响司法和谐的动人乐章-铜山法院强化诉讼调解工作纪实
作者:左其洋 发布时间:2007-09-10 浏览次数:2926
调解是我国的一项司法制度,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有利于定纷止争,实现案结事了。今年以来,江苏省铜山县法院把调解工作作为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最有现实意义、最具社会效果的工作来做抓,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全面加强和改进调解工作,努力化解矛盾纠纷,奏响了一曲司法和谐的动人乐章。
全过程调解:每一个环节都不放过
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提出“司法和谐”的理念,铜山法院在贯彻这一理念的过程中,高度重视法院调解工作,把诉讼全程寻求调解作为践行这一理念的重中之重,实行诉前保全、庭前、诉中、诉后、执行五位一体,全程调解。诉前保全调解,强调规范有效,庭前调解,突出快捷与高效,诉中调解,讲究有理有节,诉后调解,注重周到规范、透彻到位,执行和解,追求案结事了。
具体而言,在诉前保全阶段,法官不是简单地一“保”了之,将矛盾继续保留,而是保全时就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不成的,将当事人争议焦点和调解中的差距记录在卷,为以后的庭审和调解做好准备;在庭前准备阶段,先由法官助理(助手)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将有关信息向法官汇报;在庭审过程中,法官秉持中立地位,引导当事人围绕争执焦点进行举证和辩论,并注意协调与控制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地位和关系,为调解打下基础,同时注意不因调解而造成庭审程序的冗长;在庭后,基于案件的庭审情况,本着查清事实、 分清是非的原则,为当事人澄清一些无谓的争执,避免个别案外因素成为调解的障碍,尽可能促使当事人相互理解,不断缩小相互之间的认识差距,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在执行阶段,尽量促成双方和解,法官居中严格把关,不留后遗症,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全员竞调解:集体智慧铸就司法和谐
“调撤率的提高,司法和谐的实现,关键是人,关键在于调动全体干警的积极性。”如何创造性地开展诉讼调解工作,院长蔡可勇有着自己的思考,也有着清晰的工作思路。通过岗位目标考核办法,该院引导和发动全体干警共同参与,只要触及案子就竭尽全力促进调解,尽量促使双方当事人尽释前嫌,握手言和。
立案法官“察言观色”,立案过程就能化解矛盾。今年2月5日,肖某与张某共同来铜山法院立案。原来,两人关系很好,只因生意上的事意见不一,双方都不好意思红脸,便一同前来,请法院公正判决。这是调解到绝佳机会,立案法官立即为双方当事人调解,很快便使双方满意而归。据统计,今年以来原被告共同前来立案的有32起,全部被立案法官化解于立案前。
鉴定案件对外委托前不忘调解。鉴定法官充分利用专业特长,对一些标的小、鉴定费用高等类型的案件,加强释明和鉴前调解,有的案件经释明当事人撤回鉴定,有的案件甚至直接在鉴定法官的主持下调解成功。去年以来,铜山县法院共受理司法鉴定案件622件,通过鉴前调解,有81件评估鉴定案件及49件法医学委托案件当事人主动撤回了鉴定申请,有33件直接在鉴定法官调解成功,有效钝化了矛盾,节约了司法资源。
纪检、信访也能“调解”。有的败诉当事人,片面地认为法官不公,到法院纪检、信访部门反映,纪检、信访法官了解情况后,召集双方到庭,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慑之以威,使双方在判决之外达成补充执行协议,也为和谐社会的建设添加一片砖瓦。
领导干部带头调解。涉及国有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案件,不管是个案还是群体性纠纷,只要需要,庭长、分管院长甚至院长都亲自出面,利用他们的资历和威望,积极协调,促成调解。今年初,铜山法院受理了魏某等十六人诉铜山县自来水公司劳动争议案。该院在审理中发现,案件之外尚有近百人正在关注此案,涉案十六人只不过是他们的代表,一旦败诉,将可能引起集访。鉴于此案涉及人数多,影响大,该院蔡可勇院长和侯勇副院长积极汇报,争取县委、政府的支持,县政府丁维和县长、政法委王民生书记非常重视,亲自过问,组织本案双方当事人及自来水公司的主管部门,在法院主持下本着互相谅解、关注民生、维护劳动者利益的原则多次进行协商,最终达成了协议,自来水公司和其主管部门共出资80余万元,不仅给付本案16名人各项费用14万余元,而且依此模式,同时解决了另外70余名职工的问题,赢得了党委政府、企业及近百名职工当事人三方满意。案后,职工联名给法院送来感谢信。
全社会调解: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在不断加强和规范诉讼调解的同时,铜山法院积极探索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努力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共同推进协助调解与委托调解工作,形成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有效衔接的工作格局。
对协助调解,做到四个方面的对接:一是制度上的对接。形成联络机制,共同开展工作,且与各自工作绩效挂钩;二是业务交流上的对接,定期召开交流会议,共同探讨调解方法,使适用法律与运用民俗民情相互交融,及时有效解决纠纷;三是调解方式上的对接。主要是对一些集体性、突发性、矛盾易激化案件,及时交流沟通,共同采取措施;四是法律效力上的对接。协助调解成功的,及时确认其法律效力,快速送达给当事人。对委托调解,该院建章立制,规定了委托调解的实施主体、委托调解案件范围以及委托调解程序的启动方式,力求规范,一旦委托调解不成,及时转入审理程序。
此外,该院还建立了与县公安交巡警大队、县工会、县农工部以及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定期联络制度,及时了解协助调解和委托调解中发现的新问题,并对其成因、特点和对策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力求促成案件的调解,努力为社会增加和谐因素。
大调解促进大和谐。由于调解工作得力,今年1-8月份,铜山法院的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呈现“两多两少”的喜人景象:一是调撤案件增多,上诉案件减少??民商事案件结案数为2809件,以调解和撤诉方式结案1912件,占68.07%,而判决案件上诉的仅占204件,服判率达80%;二是锦旗、感谢信增多,涉诉信访减少??前8个月,不算直接寄(送)到承办法官处的感谢信和锦旗,光寄(送)到院领导处的就达206封(面),而涉诉信访仅为24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