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汽车已逐渐走入百姓家庭,但汽车消费贷款案件也随着汽车的增多呈现逐年上升的态势。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基本作业模式是:购车人先与汽车经销商签订购车合同,然后凭购车合同到银行申请贷款,同时银行要求借款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此时,购车人在这个业务体系中身兼三重身份:在购车合同中是购车人,在借款合同中是借款人,在保险合同中是投保人。
  汽车消费贷款案件主要有三种类型:借款合同之诉,银行作为借款合同的贷款人起诉借款人;保证保险合同之诉,银行作为保证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起诉保险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之诉,保险公司作为保证人起诉借款人。日前,海淀法院对其中的借款合同之诉进行了调研,发现其有四大特点。

  一、欠贷案件特点

  1、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均无异议,借款人对应履行的法律义务也是明确的。

  2、假冒他人身份签订合同现象时有发生。因为各种原因,借款人假冒他人身份借款,造成实际借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不一致,一旦实际借款人拖欠不还,名义借款人成为被告,抵触情绪较大,给案件处理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汽车消费贷款中的抵押物即车辆的流动性,往往使得抵押失去实际意义。在审理汽车消费贷款案件中,只要能寻找到抵押物车辆,对其采取保全措施后,往往能使案件顺利解决。但因为车辆的流动性,使得实现这一目标较为困难。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时,很大一部分精力就放在财产保全上。

  4、借款人故意拖欠不还较多。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人拖欠贷款有诸多原因,但有相当一部分借款人是有钱不还,即所谓的恶意拖欠。表现在有些被告收到法院传票不出庭,而财产保全成功的案件,大多能达成调解协议。特别要强调的是,在此类案件中借款人“下落不明”的也为数不少。人户分离使法院无法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找到被告,给送达带来很大难度,有些只能公告送达,这种情况几乎占到该类案件收案总量的90%以上。

  二、欠贷案件高发的原因

  汽车消费贷款案件高发有着几方面的原因。

  1、制度方面

  社会信用体系制度不健全,违约成本低,缺乏信用监督和惩罚机制,失信者受到制裁的概率较低,即使受到制裁,损失的也只是一点罚息,这极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2、银行方面

  银行经营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流程不完善,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工作流于形式。银行对借款人的资信调查一般委托汽车销售商完成,但汽车销售商普遍缺乏调查能力和调查动力。银行大都将业务人员的奖金分配与其业务量挂钩,促使业务人员审贷不细,银行过度放贷。

  3、保险公司方面

  汽车消费贷款产品设计不合理,责任范围过大,极易诱发借款人道德风险。保险公司对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风险性认识不足,盲目发展,管理松弛,对风险源控制不力。

  4、借款人方面

  有些借款人本身就没有还款能力,为了超前消费、跟风消费,盲目贷款;有些借款人因收入来源不稳定,经营不善或者赌博等原因导致无力还贷;甚至个别借款人具有骗贷、套贷的恶意,拖欠不还也就不足为奇。

  5、社会环境方面

  社会环境的变化对汽车消费贷款案件也有较大影响。最为明显的表现是:汽车大幅降价,车辆贬值迅速。抵押时的车价往往高于借款额,但一段时间过后,车价下降,其价值与借款额相差无几,甚至远远低于借款额,这时借款人往往会选择放弃还款,以车抵贷。此外,国家信贷紧缩政策、政府治理违章超载等,都对借款人的还款意识和能力产生较大的影响。

  三、审理汽车贷款案件的建议

  1、便捷保全担保程序,强化保全意识。

  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需要相应的担保,但有时为了办理担保手续往往会贻误保全的有利时机。鉴于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信用较高的特点,可以依法适当放宽担保要求。办案法官要强化保全意识,依法办案,严格程序,做到手续齐全,防止出现疏漏。

  2、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

  为提高审判效率,针对该类型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特点,尽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有条件的法院,可组成相对独立的合议庭负责该类案件的审理。

  3、充分发挥调解功能,快速结案。

  鉴于被告到庭应诉的案件多数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现象,要充分发挥调解功能。对被告确无还款能力的,可适当建议原告给予一定的履行期限,促使双方达成分期还款的调解协议,以减少强制执行的比例,减轻当事人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