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法院反映当前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及成因
作者:王洪 徐明成 发布时间:2007-09-20 浏览次数:1535
淮阴法院通过对2004年以来审结的76件农村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分析,发现此类案件居高不下,应当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一、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年龄较小。从审结的76起案件来看,犯罪年龄在14至16岁之间的占到近一半,平均犯罪年龄15.1岁,达46.3%。
(二)文化程度低。犯罪的未成年人当中,初中未毕业的占57.6%,有的仅上到初一、初二便辍学走上社会,而后就逐渐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
(三)犯罪类型特别。农村未成年人主要集中在侵财性犯罪和暴力犯罪两类。其中盗窃、抢劫犯罪占到60%以上,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占30%以上。
(四)作案手段成人化。从审结的案件来看,此类案件的作案手段均成人化,许多都是从影视录像中“吸取”而来,有的未成年人还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
(五)共同犯罪居多。此类案件单个作案较少,仅占15%左右,其余均为共同、结伙作案,有时往往依仗人多势众,抢劫他人财物或者对他人实施暴力。
二、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
(一)家庭教育乏力。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的家长一般文化水平较低,教育培养子女的方法欠缺,甚至粗暴教育;有的父母长年外出打工,抚养教育的责任往往落到孩子的祖父母身上,而老人对孩子的教育方式往往是宠爱有加,甚至是溺爱,不能及时发觉孩子的思想变化,导致有的孩子被抓判后,老人还自我感觉良好。
(二)学校教育无力。审理中发现,犯罪的未成年人真正
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少之又少,而学校由于存在“升学率”方面的竞争,对一些学习成绩差、有“前科劣迹”的学生采取的不是如何使其转化,而是往往不闻不问,甚至“扫地出门”,将其推向社会,当这些分辨是非能力、抵御不良之风能力都较差的学生走上社会,缺乏约束管教的他们经不住不良风气的侵蚀,走上违法犯罪之路应在意料之中。
(三)舆论宣传失偏。现今播放的许多影视作品,描写侵财犯罪、暴力犯罪、性犯罪的作案手段过于细致甚至“露骨”,一些非法出版物无所不登,录像厅无所不放,网吧更是充斥着暴力、色情。这些都在未成年人的心理上产生不良影响。
(四)经济利益驱动。现如今,由于高考政策的改革,使
许多大学生毕业后较难就业,以致一些农村家长认为,上学不如打工,于是便要求正在上学的孩子放下学业,进城打工,而由于打工者的收入较低,工作艰苦,当他们看到一些“大款”出入高档餐饮娱乐场所,心理失去平衡,加之父母不在身边,无人管束,极易走上违法犯罪之路。
三、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措施
农村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不仅自己要饱尝牢狱之苦,而且还会给其所在家庭带来伤害,使父母饱尝思子煎熬之痛。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影响和谐社会的创建。预防和控制农村未成年人犯罪,是当前全社会的当务之急,必须采取有力的措施。
(一)加强家庭道德教育,增强每一位家长的责任感。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深入开展“公民道德教育进万家”活动,让每一位家长知书达理,强化培养孩子良好品德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营造健康和谐,积极向上的良好家庭氛围,使家庭真正成为每一个未成年人温馨呵护的港湾。
(二)加强学校纪录教育,增强每一位在校生的学校约束。作为学校是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二父母”,要切实树立教书育人的观念,改进教育的方式方法,注重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思想道德和法律意识。对那些学习成绩差、有“变坏”倾向的学生要及时与家长沟通,提前预防,切不可听之任之,放任不管,甚至“扫地出门”,“拒之门外”。
(三)加强农村法制教育,增强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针对广大农村的实际情况,政法机关要将农村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有针对性的开展普法教育;可通过“送法下乡”、“集市法律服务”以及“开庭到乡村”等多种形式,对广大农民特别是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
(四)加强教育感化挽救,增强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做人的意识。对那些一时不慎走上违法犯罪的农村未成年人,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要注重对他们的教育、感化和挽救,符合判处缓刑条件的一律判处缓刑,同时要与其家庭、学校、基层组织共同配合,加大回访考查力度,促使其悔过自新,重新做人,以实际行动汇报社会。
(五)加强文化建设,增强健康文化对未成年人的影响。要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净化社会风气,特别是加强对农村学校周边环境及文化市场的整治,对网吧、游戏室、录像厅等公共场所严格管理,严格控制未成年人出入,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