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明确南京海事法院行政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12-08 浏览次数:12144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为加强海事行政审判工作,发挥海事法院专业审判优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南京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及受理案件问题的批复》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江苏实际,进一步明确南京海事法院行政案件管辖范围如下:
一、南京海事法院管辖下列行政案件:
(一)海事管理机构、船检机构、航道管理部门、海警机构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引发的行政案件;
(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因履行内河航运、海域使用、海洋渔业、海洋生态环境及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等海事行政管理职能引发的行政案件。
二、涉及上述行政机关的下列行政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一)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三)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案件;
(四)海域使用权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