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1015,李某从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手中领到了钥匙,终于住上了迟到11个月的房屋。

200611月,张某、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张某将其位于市区某小区的房屋一套(包括一个车位)以25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李某缴纳定金10万元。合同签订后,因房价上升张某便想将该房重新出售。于是其便以出售房屋系其个人行为,未征得其妻子同意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李某无奈,于2007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合同,赔偿违约金。张某主张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

法院经审理查明,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李某主张要求张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交付房屋(包括一个车位)、并协助办理相关房屋过户手续,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张某如果违约,则必须向李某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判决后张某仍未履行,李某于是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多次上门找到张某做其思想工作,并告知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张某遂同意交出房屋,并协助李某办理了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