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自20046月至20076月受理老年人赡养案件共计12件,判决5件,撤诉6件,未决案件1件,撤诉率达到50%。其中在主张物质赡养同时提出要求子女“经常回来看看”的精神赡养案件有2件,最终都撤诉。精神赡养是一个新兴的极富时代性的赡养问题,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同经济供养和生活照料并列为老年人赡养的三个不可或缺的方面。

精神赡养案件呈现新特点:

、精神赡养案件渐成趋势。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和深化,老年人在物质生活上得到了切实的保障。物质生活的日渐富足,心理和情感脆弱、孤独的老年人开始转向要求子女情感上的补给,对赡养的层次要求提高。

二、老年人的权利意识增强。老年人在依法治国大背景的影响下逐渐意识到对子女的精神虐待不再只能忍气吞声,尊重被赡养人的人格和意愿,与被赡养人沟通思想、交流感情以及在处理相互关系中对被赡养人采取恰当的方法是老年人应有的权利。

三、赡养人行为恶劣。毕竟骨肉情深,老年人在诉讼前都非常挣扎和为难,一般不轻易提起诉讼,只有子女严重伤害了老年人的亲属权,造成其精神痛苦才会诉诸于法。即使起诉,一旦子女有悔改的表态和诚意,也立即撤诉。

四、精神赡养案件以撤诉、调解为主。我院仅受理的2起案件都以撤诉结案,精神赡养案件采用判决方式彻底解决非常难。法律本身存在着疏漏,判决依据不充分,即使判决了,非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强制执行更难以取得理想的结果。

分析成因,归结为以下几点:

一、老年人社会角色的转变。老年作为人生的最后一个阶段,是一个不断遭遇丧失的阶段。角色的丧失、收入的丧失、健康的丧失、关系的丧失、亲人的丧失、理想的丧失等等。失落感累积到一定程度后就会出现孤独寂寞、无聊苦闷等负面情绪,尤其从紧张的工作角色淡出后会产生游离于主流社会的不适应感,敏感、脆弱的老年人对亲情需求高涨。

二、家庭结构的不断变迁。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传统的大家庭模式向小家庭模式转变,家庭结构核心化、小型化,父母与子女之间分住养老的比例随之增加。“空巢”家庭逐渐成为主流模式,老年人的精神赡养必然受到养老居住新方式的影响,空间上的距离导致父母、子女之间面对面交流的机会锐减,老年人精神满足的途径受到限制。

三、社会生活的深刻变革。社会竞争的日趋激烈致使子女陷入“事业人士”和“孝顺子女”的角色冲突,子女在精神赡养方面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加大。计划生育政策导致子女数量的减少,分摊到单个子女身上的养老压力空前提高。独生子女代际之间的延续使得为人父母的子女将情感转移到自己孩子身上,老人在子女的情感世界处于边缘化位置。

四、养老观念的传统守旧。很多年轻人的养老观念还停留在让父母吃好、住好的物化阶段,普遍忽视与父母的精神交流,想当然认为父母衣食无忧,没竞争、没压力,不可能会苦闷、烦恼。对于父母要求回家探望或吃饭等要求不重视,以“工作忙”搪塞、敷衍。若父母提出精神赡养诉讼,子女更是理解为无理取闹,认为父母让自己蒙羞,导致关系恶化。

对策:

一、立法技术上的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精神赡养在我国法律中有所体现,但不具有可操作性,且对赡养人不履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的法律后果也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立法技术的粗疏造成司法实践中精神赡养案件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二、探索司法职能作用的发挥。立法技术的粗疏给司法审判带来了困扰,对于精神赡养可诉性的争议尚未有定论。尽管法律的操作性差,但司法实践中仍应设法弥补。对于精神赡养的诉请,以调解作为必要手段,尽量调解结案,多做赡养人说服教育工作,弘扬父慈子孝、敬老爱幼的优良传统。坚持法理并重、以理论法、以情讲理,使双方在伦理道德的感化下自觉履行法律。

三、生育政策上有所调整。从源头上为“独子女老龄化”困境解压,以增强“双子女老龄化”在非经济保障方面规避风险的基础性作用。计划生育政策下,老年人晚年生活的质量完全依靠唯一的子女的孝顺程度、道德水平、赡养能力、工作强度等等,老年人的依靠单一,并不利于较高层次的精神赡养的满足和实现。对计划生育政策有条件、有选择、有针对地放开,将完全依赖单个子女养老的风险和压力分散和缓解。

四、强化家庭养老的基础性地位。社会养老模式的发展使得家庭在经济赡养和生活照料上的功能淡化,但家庭在精神慰藉上的功能无可替代。长期以来,子女在赡养问题上更多地注重经济支持,而忽视了隐藏在物质背后的深层次的精神需求。子女应转变观念,意识到看看父母、陪父母吃顿饭、逛逛街、打个电话等等都是赡养。为人父母都能体谅子女疲于生计的力不从心,其实老年人的要求并不苛刻,都非常微薄,只要子女有心,父母就非常满足了。

五、社区发挥养老优势。社区容易使老年人产生归属感和认同感,是家庭养老的自然延伸。社区所具有的邻里互助、情感交流功能一定程度上能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社区应适时地为老年人提供发挥余热的机会,老年人的发展越充分,老年人群的积极影响越是能得到正面强化。社区还应经常性地安排兴趣班的学习,老年人融入一定的群体有助于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和集体认同感。

六、老年人自身的调适。老年人不是精神上的被动接受者,而应积极、主动地调适。老年人要学会自我宽慰,认识到衰老是完整人生的一部分,依然可以安排得精彩。把目标和要求定位在自己能力范围内,不要徒增烦恼,伤害自信心。积极投身到社会生活中去,老有所为,发挥余热。培养广泛的兴趣爱好,丰富生活,勤于锻炼,注重身体保健和养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