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构建和谐社会应当怎样规范法官和律师的关系
作者:李晓东 发布时间:2007-10-31 浏览次数:1318
法官与律师都是法治国家的中坚力量,一个国家的法治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如何处理。理想状态中律师与法官之间,就是一个对案件的“表达与判断”的简单关系,法官只服从法律、有权依法、独立、公正就案件本身进行裁判;律师只需在庭上对审案法官依法、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
然而现实状况是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关系并非如此:诸如律师竞争不是靠法律水平而是靠的与法官的关系;法官与律师之间缺乏相互信任与理解;甚至更有法官向律师受贿索贿的现象。我们构建的和谐社会与民主法治具有内在的联系,民主法治作为和谐社会的第一个基本特征,表明了民主法治对于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而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和谐又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我们怎样才能规范的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呢?笔者以为应该做到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规制法官与律师关系时要加强制度建设。这种制度应是一种良好的制度,具有可操作性实用性的制度,否则制度规定得再多,也只能是形同虚设。要实行实行法官任职回避制度,这种回避是广义上的回避,不仅是指对相关案件的回避,对与有一定关系代理人的回避,还包括任职地域上的回避。我们知道我国社会是个乡土社会、熟人社会、人情社会。诸如“公章磨盘大,不如熟人一句话”、“办事还得找熟人”的观念在国民的心目中根深蒂固,法官在本地任职,难以突破"学友、战友、亲友"等人际关系纺织起来的“人情网”。理想的应然状态选择当然是法官大跨度异地任职以最大程度地避免“人情网”。但这是国家目前的财力难以承受的,那么实行小跨度异县任职也是一种不错的次优选择。
其次建议采取相关措施构建法官与律师的和谐关系。全国和各地的法官协会和律师协会,应当定期举行沟通机制,拓宽沟通的渠道,建立沟通平台,互相了解,增加共识。把两者关系“红灯区”和“黄灯区”加以明显区别:对法官和律师之间需要标识“红灯区”的部分,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制定规定强制性实施,这部分应该具有实际可操作性,不能有模糊和宽泛语言;而对大部分属于“黄灯区”的道德范畴,应由中国法官协会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制定实施“法官与律师工作关系规范”加以解决。
再次建立律师与法官职业之间的交流和互换,以促进法官与律师之间的相互信任达到相互理解消彼此之间的误解。法官要从律师队伍中选拔,这样的法官更有尊容感和使命感,他们会更了解律师会知道如何“对付”律师,又如何“理解”律师。在对律师、法官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同时,统一、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准则,健全律师违纪惩戒机制。
总之法官和律师同属法律职业,同受法律教育,同操法律语言,同循法律思维,共同支撑着中国的司法大厦。只有法官与律师的关系的和谐才能有民主法治的社会,也才能构建的建立以法治为中心,构建一个秩序井然、公平公正、人民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人人能够安居乐业、和谐相处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