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暗箱操作”谋私利被判合同无效
作者:朱俊伟 发布时间:2007-11-05 浏览次数:1143
位于无锡市滨湖区的某外商独资公司一度是行业中的龙头企业,但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公司状况自2006年起急剧恶化,诉讼缠身,濒临倒闭。此时,该市一家国资公司出面受让了该外资公司的大部分股份,并立即委派人员全面参与该企业的经营管理。新的公司领导班子运作后发现这家外商独资公司的一些前公司高管利用自己担任公司高管的便利暗中为自己牟利,损害公司利益。抱着试试看的心情,公司对其中一位前高管提起了诉讼。
经审理,发现这位公司的前高管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公司股东或公司决策机构同意,自行设立与公司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其他公司,并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使公司与其自行设立的公司订立合同,以极其低廉的价格购买公司资产。该公司前高管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新《公司法》中关于公司高管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事实查明后,滨湖法院果断判决该公司前高管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其购买的公司资产亦返还给公司。判决下达后,公司对结果相当满意,对滨湖法院及时快捷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赞许有加,并称对法院的公平正义以及执法为民理念有了更深的认识。而被告也未提出上诉,并且主动履行了资产返还义务。滨湖法院对该案及时、准确的审理起到了非常显著的社会效果,为和谐社会的构建作出了一定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