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112,丰县法院大门前,唢呐声声、鞭炮齐鸣。30多名村民带着唢呐班和全村人的感激之情,把一面上书“秉公执法,司法为民”的匾额送到该院法官徐敦学手中。

这是一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1985年丰县大沙河镇张屯村委会与本村张某、郭某签订果园承包协议,将栽有苹果、葡萄的果园和部分可耕地共150亩承包给两人种植,约定承包方不得毁损现有果树,承包期1530年,前二个五年分别每年上交承包费2500元、4000元、自第三个五年起每年上交承包费5000元。协议履行到1992年发生争执,新任村委会认为原承包协议未经村民大会讨论决定,未经法定的民主议定程序,签订程序违法,起诉要求解除承包协议,收回150亩承包地。1993年底丰县法院作出(1993)丰经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终止原承包协议,土地由现任村委会重新处理。该判决生效后由于村委会成员的变更,接任的村委会没有申请法院执行该判决,也不要求张、郭两人交回土地,仍然按照原承包协议收取承包费。但广大村民有意见,认为集体利益受到了侵害,150亩果园每年净利润十几万元,原定承包费太低。2005年农业税取消,种植业的利润增多,张、郭两人又改变种植方式,去掉果树改种杨树,两种因素更坚定了村民们收回不合理承包地的愿望。在广大村民的强烈要求下,现任村委会于1026再次对张、郭两人起诉,要求终止履行承包协议。起诉后,村民们情绪激动,纷纷表示:如果这次不能终止履行承包协议,一定凑钱到北京上访。

接收本案的徐敦学法官意识到这不是一起普通民事案件,若直接判决,很可能无法从根本上化解原、被告多年的积怨,甚至可能造成越级上访或缠诉等不良后果;若通过庭审调解,村民人多嘴杂,很难调解成功。于是,庭前调解、化解积怨成了审结该案的重点。确定方针后,徐敦学法官首先查阅了历次诉讼的卷中材料,认真仔细地做了十几张的阅卷笔录,理出15年纠纷发生发展及法院审理的过程。随后徐法官又深入张屯村了解民情民意,走访了二十八名村民代表和1985年以来的六任村书记和村主任,询问他们对纠纷的意见和看法,分析张屯村现有各大家族的代表观点,理出代表村民意见的主流意见。掌握基本案情后,徐法官与张、郭两被告进行了耐心细致的长谈:从法律角度讲,1985年的承包协议确实没有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民主议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新生效实施的《物权法》也规定土地承包方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讨论决定,原协议未经此程序,应当属于无效;再从情理上讲,150亩果园是集体土地,应归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土地收益被少部分人享有,显然是不公平的,多年来两被告确实从承包果园赚取丰厚的利润,应当主动考虑广大村民的主流意见。在徐敦学法官的耐心讲法析理说服下,两被告慢慢想通了,同意解除承包协议。

徐法官见被告思想转变,抓住时机立即电话通知原告张屯村负责人和村民代表来法庭协商,经过一小时撮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果园承包协议,张屯村给付两被告13万元,两被告在承包地上的投资及所栽树木归张屯村。这样,15年积怨在徐敦学法官的耐心调解下,未经开庭即获圆满解决。重新享受集体果园利益的村民们兴高采烈,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