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028,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0841起施行。与修改前相比,新的民诉法对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具有以下特点:

一、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的期限延长

修改前的民诉法第18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修改后的民诉法对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的期限作了适当的调整,当事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后,发现有法定再审情形的,仍然可以申请再审。新的民诉法第18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二、审理再审案件的人民法院提级

 修改前的民诉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修改后的民诉法第178条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新的民事诉讼法删除了“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表明审理再审案件的法院提级。200841起,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除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外,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三、裁定再审的法定情形明确具体

修改前的民诉法第179条只规定了在下列五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修改后的民诉法第179条规定了以下十三种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同时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新的民诉法对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理由也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修改后民诉法第187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17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四、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进一步规范

新的民诉法对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的程序,作了进一步的规范,除要求当事人必须提供书面再审申请书外,还对人民法院的送达、审查期限等作了明确规定。修改后的民诉法第180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181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裁定再审;不符合再审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200841日起,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再审条件的申请,应该裁定驳回,不再使用通知的方式。
   
修改后的民诉法增加了
人民检察院出庭参与抗诉案件再审的规定新的民诉法19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