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案件少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作者:李婷 发布时间:2007-11-12 浏览次数:1272
支付令案件即督促程序案件,对于迅速、快捷地保护债权人利益有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但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适用情况并不理想,存在着受理数量少、异议率高的现象。现分析如下:
一、优点
1、方便、快捷。法律规定,只要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就予受理,且发出支付令后十五日内,债务人不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生效,债务人就可以凭支付令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程序简便、快捷,提高维权效率。
2、节约司法资源。在基层法院,存在着大量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案件,这类案件通过发支付令的方式予以审理,就可以起到过滤器的作用,将这类案件过滤出去,使法官集中精力处理那些复杂案件,从而有利于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3、收费较低。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支付令案件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三分之一交纳,相较于原先一律收一百元的做法,对于大额标的,收费提高,标的为一万元以下的支付令案件,收费还不足十七元,十分低廉。
二、案件数量少的原因分析
1、债权人不知道用支付令维权。不少债权人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仅知道债权受到侵害要到法院起诉,但何为支付令、如何用支付令方便快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则是一头雾水,基本上只有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才知道用支付令维权。
2、法院因收费低廉而不愿办理。《诉讼费用收费办法》的实施,使得法院收费大幅下降,对法院的办公经费是不小的冲击,而办理督促程序案件,收费更加低廉,经济利益也就不得不成为法院考虑的问题了,出于此种原因,法院一般也不接受支付令案件。
3、债务人异议率高。使债权人蒙受损失而放弃申请支付令。法律规定,只要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除非债务人承认债务、但无力偿付外,不须附加任何理由,支付令自行失效。不少债务人就钻了这一法律空子,随意提出书面异议。这样,债权人不仅白忙一场,还要承担受理费用,且给债务人逃避债务提供了时间,使债权维护更加困难,于是他们放弃申请支付令。
4、立案庭无足够人力办理。目前大多数法院人员编制都不足,立案庭也面临着人员少、任务重的现状,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办理支付令案件,很多法院甚至因此而多年不受理,我院立案庭仅有一名法官办理督促程序案件,但其同时承担着信访任务、诉前保全、公示催告案件,工作压力非常大,因此大多数符合督促程序条件的案件只能进行诉讼程序。
三、对策
1、加大法律宣传。通过新闻媒体、网络资源等展开宣传,增强债权人用支付令维权的意识。同时,立案法官在接受当事人起诉时,对于表面证据符合督促程序的案件,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支付令,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以便更合理地运用督促程序。
2、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法院要进一步树立司法为民的思想,不能仅局限于个体经济利益,而怠于行使自己的职责。同时,在法院人力资源缺乏的情况下,可以安排庭前调解机构办理此类案件。要求承办人要认真办理,让债权人确实受益。
3、进行必要的调解。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法院承担着化解社会矛盾的责任,大调解成为一种有效手段,在发支付令时,建议承办法官向债务人进行法律释明,讲清利害关系,对双方当事人纠纷进行必要的调解,促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尽快了结纠纷。
4、健全异议审查制度。要求债务人提出异议时,也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由承办法官进行审查。且一旦被申请人提起异议而终止督促程序,债权人提起诉讼,经审理,债务人原支付令异议不成立,债权人的债权合法,则债务人不仅要承担诉讼案件受理费,而且也要承担支付令的受理费用,由此敦促债务人慎重行使异议权,提高支付令的成功率,使得支付令的初衷能够最大程序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