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谢谢法院领导和法官帮我们爷俩讨回了公道”,七十多岁的退休教师李某和儿子在准许撤回起诉的口头裁定笔录上签字后,紧紧握着案件承办法官的手激动地说。

李某父子于20世纪80年代在睢宁县城一繁华路段建筑了商住两用的三层楼房一处。 1995年,根据城镇规划的整体要求,该楼被列入动迁范围。同年12月,县拆迁办向李某父子下达了《拆迁通知书》。该通知书及其明细表均写明拆迁房屋面积共271.908平方米2001年,拆迁人睢宁某通讯公司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就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与李某父子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拆迁办于200112月对李某下达《房屋拆迁裁决书》。裁决书对李某父子拆迁的面积共为233.05平方米,比199512月拆迁办下达的《拆迁通知书》所载明的面积少裁了38.858平方米(当时的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360元)。裁决书在法律适用方面引用了1991322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交待诉讼权利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办向二人送达裁决后,李某父子既未起诉,也未自动履行拆迁义务。拆迁办遂于200112月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021月,睢宁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张贴了公告。被执行人李某的儿子撕毁公告,其儿媳阻碍执行公务,均被拘留。法院依法实施了强制拆迁措施。

此后,李恒玉、李强不断上访申诉。200411月,睢宁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诉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通知李某父子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诉解决,并将有关材料移送拆迁办。此后,李某父子继续信访至江苏省信访局、国务院法治办,此二机关均认为该纠纷属于法院处理范围。故睢宁法院于200612月受理了李某父子与睢宁某通讯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

此案在当地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睢宁法院陈英波院长高度重视该案的审理,为了不把矛盾彻底化解在基层,他指示院院长助理、民一庭庭长许雪樵法官亲自承办该案。

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法院认为拆迁办的裁决在裁决面积及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陈院长和许庭长经常专门与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交涉,数十次奔走在政府、拆迁办、和当事人之间,协调各方利益。拆迁部门最终同意给李某父子4万元补偿款。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李某父子说:“为了维护我们的权利,我们向各级机关信访申诉,从‘钉子户’变成了‘上访户’,还是法院的领导和法官们不畏艰难、不辞辛苦、卓有成效的工作为我们维了权,我们申请撤回起诉。”

一起波折起伏、历经进行了六年马拉松式的信访的案件最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