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聘任制司法警察管理使用问题
作者:王亚明 发布时间:2007-11-15 浏览次数:2739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我国人民警察的一个重要警种,作为人民法院一支重要的武装力量,担负着法院审判工作服务保障的重任。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法院审判工作日益繁重,担负审判服务保障的司法警察队伍却面临着人员老化,改任法官等情况,导致警力严重不足。针对这一问题,自1999以来,各地法院采取聘任司法警察的方式扩充警力,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警力不足的问题,但同时出现的执法主体、编制待遇、在职在位等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必须探讨研究,制定对策,解决聘任制司法警察管理使用的问题。
一、当前司法警察聘任制的形式及存在的问题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探索改革司法警察的任用制度,试行部分司法警察聘任制,理顺司法警察进出渠道”,200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明确了聘任制司法警察的条件及聘任程序,聘任合同的签订,聘任制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组织管理,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据此,我省法院开展了司法警察聘任制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内部遴选。即在有编制的法院内部工人性质的人员中聘任,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高院组织的聘任制司法警察考试,体能测试、面试、政审达标者由高院颁布授衔令,各级法院办理聘任制司法警察聘用手续。内部遴选的聘任制方式不足之处在于:(一)照顾成分大、年龄参差不齐。法院内部工作人员大多是驾驶员、炊事员、打字员、工勤人员等,一般年龄均较大,江苏省高院在去年将这类人员的聘任年龄放宽到四十周岁;有名无实,实际到法警岗位履行职责的少。这些人员大多担任院长驾驶员或行政服务保障工作,授衔以后,大多不能实际到岗,法警队领导有口难言;(二)综合素质不强,难以完成高标准的训练和“急、难、险、重”任务。这些人员大多是凭着关系从社会企事业单位陆续调进的,只有极少是志愿兵、义务兵安排分配进法院的。集中训练难度较大,效果不佳,遇有重大警务保障工作,不能独挡一面,法警队领导不能放手一用。
二是社会招聘。这部分人员是各级法院争取的行政附属编制,不占国家确定的政法行政编制。江苏省高院规定的聘任条件是年龄在二十五周岁以下,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社会青年参加报考,通过文化考试、体能测试、面试、政审等考核程序,录用后授予警街。社会招聘的方式不足之处在于:各级法院争取的行政附属编制太少,招聘人员不多,难以满足需要。
三是不占编制的临时用工编制。招录条件与有行政附属编制人员相同。不足之处在于:(一)执法主体受质疑。不带编的聘任制司法警察只是“临时工”,不能视为真正意义上或名副其实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因而不具备合法的执法主体资格;(二):履行职责受限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履行八项职责,不具备合法的执法主体资格的“临时工警察”就不能履行八项职责;(三):不能配备、使用警械、武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明确规定:只有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中才能配备,使用警械、武器,否则视为违法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具备合法的执法主体资格的“临时工警察”自然就不能配备,使用警械、武器。
二、解决聘任制司法警察管理使用存在问题的方法
一是以编队集中管理的方法解决内部遴选人员在编不在岗,素质偏低的问题。司法警察编队集中管理,有利于明确司法警察的职能和职权;有利于更高效能地完成各类警务保障任务,有利于增强司法警察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战斗能力。通过硬性规定,凡聘任制司法警察必须服从编队集中管理,不搞特殊化,不讲个别照顾。实际工作实践中,实行编队集中管理还具有以下意义。1、可以充分发挥司法警察领导机构的职能作用。司法警察采用集中编队管理模式,可减少无序化指挥,做到办事有计划,有步骤,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警察领导机构的管理效能;2、有利于及时地完成所担负的任务。司法警察的任务主要体现在“急、难、险、重”四个字上。无论是刑事看押,还是司法拘留,或对死刑执行,都有很强的规范性、多重性、突发性,有时还带有一定的危险性,如没有严格的组织管理,将难以完成这些艰巨的任务,甚至会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只有编队集中统一管理,实现整体联动,上下联动,才能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3、有利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顽强、业务过硬、训练有素的司法警察队伍。司法警察除了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外,还必须进行正规统一的训练,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只有通过严格的训练,规范的管理,才能带出一流的队伍,在关键时刻才能拉得出、打得响,出色地完成工作任务。
二是积极争取增加编制,扩大社会公开招聘数量,解决社会招聘人员少,难以满足需要的问题。根据最高院的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聘任制司法警察必须使用国家确立的行政编制或者当地政府批准的财政拨款编制招聘。实际运作过程中,国家确定的政法行政编制比较紧张,不大可能挤出编制用于招聘聘任制司法警察。因此,我们应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增加财政拨款编制,扩大社会公开招聘司法警察数量,解决司法警察人员不足的矛盾。有编制的聘任制司法警察,通过社会公开招聘,经过层层筛选,所聘人员政治思想、文化层次、身体素质等综合素质较高,符合司法警察队伍的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的建设要求,采取这种形式招聘的聘任制司法警察与正式任用制的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地位、法律地位是同等的,因而拥有司法警察的执法主体身份和警察权的使用资格。
三是赋予平等使用权、解决“临时工”司法警察执法主体资格、履行职责受到限制的问题。聘任制司法警察一旦与法院签定聘任合同关系即视为法院的工作人员,与人民法院正式司法警察履行同一职责,共同承担起司法警察的各项工作任务。因此,应赋予聘任制司法警察平等使用权,这样既保证了“临时工”司法警察参与各项警务工作,又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形象。但是聘用制司法警察在工作实践中,没有最高院核发的司法警察警官证,没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持枪证等,因而在执行死刑等特殊警务活动中受到限制,在履行其他警务职责时,也会遇到其执法主体、履行职责不合法的质疑。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从以下三方面入手:1、聘任制司法警察一旦聘任,即由聘任法院核发“执行公务证”,确定其合法身份,解决其执法主体不合法的问题;2、聘任制司法警察在警务活动中,必须在正式法警带领下共同履行职责,解决其履行职责不合法的问题;3、聘任制司法警察不准携带枪支,不准担任执行死刑任务的枪手,解决其执行特殊警务职责受到限制的问题。
三、未来聘任制司法警察管理使用的改革方向
招聘聘任制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解决警力不足的权宜之计,实践之后,暴露的矛盾和问题越来越多,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革:1、逐步解决聘任制“工人警察”,用好用活腾出的政法编制,面向社会公开广泛招聘。法院内部招聘的“工人警察”,年龄、文化层次、体能等综合素质大多不如社会公开招聘人员强,因此除少数优秀人员招录为正式法警,以外其他人员四十周岁以上一律不再续聘,腾出的政法编制,用于对社会公开招聘。2、招聘的司法警察,特别优秀的及时转录为正式法警,在聘期内有违法违纪的及时解聘,年龄达到三十五周岁的不再续聘。3、建立长效机制,每年定期招聘,保证缺额司法警察得到及时补充,保证队伍的生机、活力。
试行司法警察聘任制是人民法院在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中的改革与创新,这种对司法警察队伍新的体制构建,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增添了新的活力,提高了队伍的整体素质,实现了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服务的目的。在司法警察聘任制改革的同时,也应客观地看待聘任制司法警察在管理使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地加以总结,加强对问题的调查研究和分析,建立健全和完善相关的制度和法规,以制度作保证,深化司法警察队伍的改革,推进司法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作风优良,纪律严明,技能过硬”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