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以人为本的法律精神
作者:冯立红 发布时间:2007-11-19 浏览次数:1249
西方法治理念和制度都源于人们对人生意义、价值的认知和关怀,近代法治的成长是得益于人文主义、人本主义的发展,以人文本是法治社会的基础。
当代法治建设中要加强人文关怀,就要增强公民以人为本的法律意识。以人为本,就是尊重人,即:尊重人的生命、利益、劳动、价值、权利、人格、创造和创新、个性、自由、能力。医院拒救、刑讯逼供致死等现象,折射出生命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淡薄。尊重生命、关爱生命应当成为整个社会的基本准则。要培养以人为本的法律精神就需要:
第一,要营造民主、和谐的社会氛围。如果法律制度完善而且合理,社会成员就可能和睦相处,社会关系就可能和谐顺畅。反之,如果法律制度失当,社会成员则必然冲突频发,社会关系必然扭曲动荡。因此,有良好的社会氛围是树立以人为本的法律精神的前提。
第二,政府要积极引导,并“身先士卒”。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和政府的根本宗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是政府的根本任务,政府工作要坚持以人民群众满意为目标。政府要抓好普法教育,努力提高公民的法律文化素质。把造福百姓作为政府永恒职责,多做群众急需的事,多做群众受益的事,以身作则,不违法行政。你做到了以人为本,广大公民也就认同了和理解了以人为本的法律精神。
第三,树立司法威信,提高司法公信,弘扬法律精神。提高法官素质,优化矛盾冲突,营造和谐司法氛围,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和司法工作发展的方向。自觉克服态度粗蛮、居高临下的做法,以人道的方式对待当事人和群众,充分体现法治的人文精神和司法的人文关怀,司法实践当中坚持以人为本是推进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
第四,公民自身应当学习和掌握必要的基本法律常识,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法律素养和对法律的认知程度,来加强对自身权利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