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呈逐年增加趋势。在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现状下,虚假诉讼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可能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从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这几年处理的虚假诉讼情况看,案件类型面相众多:

  面相之一,通过伪造借据提起虚假诉讼。民间借贷作为一种直接融资渠道,在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以借贷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亦属普遍。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据”系法院认定借贷关系是否存在的直接证据,但“借据”的非正式特点决定了其易伪造性。因此虚构借贷关系或虚构还款证据是虚假诉讼案件中较为典型的手段。

  面相之二,离婚案件中虚构债务谋取不当利益。此类案件占虚假诉讼案件的比例较高,其主要特点是财产纠纷案件的被告方同时也是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司法实践中,既存在夫妻双方以假离婚的方式,逃避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况;又不乏在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以虚构个人债务的方式,企图让自己多分得财产或令对方多承担债务的情况。

  面相之三,企业通过虚假诉讼转移资产。虚构债务或抵押等担保物权,由虚假债权人提起诉讼,通过诉讼手段在企业资产进入破产分配程序前对之进行转移,从而达到规避债务的目的。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此类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

  面相之四,通过确认房屋共有关系谋取拆迁安置利益。原、被告双方为亲属关系,一般由原告提供一份双方签订的“协议”,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为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诉争房屋的共有人,被告一般稍作辩驳后均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同意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此类案件涉诉房屋一般都被纳入拆迁范围,根据房屋所在地拆迁政策,要按套、按户进行补偿,当事人通过被“纳入”共有关系后,可以据此获得补偿。

  面对种种虚假诉讼,近年来,江阴法院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从“四个规范”着手,全力打击虚假诉讼:

  规范当事人身份的审查。在立案过程中查清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者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对当事人涉案数量以及涉及第三人利益情况等进行查询,查明有无虚假诉讼的可能性。对涉及财产的案件,如当事人放弃财产或者对之设定债权债务的,必须审查该当事人是否有其他在审在执的案件,防止其利用调解达到转移财产、恶意逃债的目的。

  规范诉讼代理人的行为。2010年初,江阴法院联合公安、司法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对涉及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及代理人,一经查实,即将其纳入虚假诉讼黑名单,对涉及该主体的案件加强审查,对曾经参与虚假诉讼的公民代理人,取消其代理资格。

  规范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对双方串通伪造,可能有损国家、集体、公民合法权益的证据予以排除。江阴法院要求法官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即使是原、被告陈述高度一致的事实,仍要当事人提供必要的证据,并严格审查,不轻信当事人的自认。

  规范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惩戒。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发现当事人有虚假诉讼嫌疑的,让其做出承诺或制作笔录,并告知其法律后果。对于一些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并涉嫌刑事犯罪的虚假诉讼案件,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