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作者:焦琰茹 发布时间:2007-11-23 浏览次数:1314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进步,人们法治观念的增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各项制度日渐完善。然而,作为刑事诉讼主体之一的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却时常遭到无奈的侵犯。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应该对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大多被告人由于经济能力有限,而无法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尤其是一些后果严重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庭损失极大,且得不到任何赔偿,致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处境更加艰难。被害人在生命健康权受侵害的同时,赔偿权益也无法得到有效实现,很难说对被害人实现了真正的公正。如果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不能得到应有的赔偿,不但对于他们不公平,而且还有可能引发被害人及其家属对于被告人乃至社会的报复心理,这对于社会稳定是非常不利的。在这种情况下,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就有了理论基础和现实需要。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要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以本土环境为基础,并要明确:救助的对象及条件,即救助的对象是所有得不到赔偿的刑事被害人还是得不到赔偿中生活困难的被害人;救助机构和救助程序,即要确定承担救助义务的国家机关、相应的监督机关及制定切实可行的救助程序;救助基金的来源。从救助对象来看,是所有刑事案件中没有得到被告人足够赔偿的被害人都应当进行救助,还是其中那些生活困难的被害人才应当得到救助?如果从公平的角度讲,当然是所有没有得到足额赔偿的被害人都应当得到救助,但从现实经济条件看,国家救助资金毕竟有限,不可能一时满足所有被害人的要求,所以宜先从对那些生活困难的被害人进行救助做起,逐步扩展到对所有被害人进行救助。从救助的深度来看,是国家对刑事受害人进行“全方位”救助,还是主要保障被害人基本医疗费用和基本生活费用?这也是一个公平与现实经济条件权衡的问题。从现实可能性讲,宜先从保障刑事被害人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基本生活费用做起,逐步扩展到保障被害人所有应当得到的赔偿。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最重要的就是要解决救助资金的来源问题。没有资金,救助就无从谈起。司法机关先行探索并建立执行救助基金等做法难能可贵,但根本上还需要得到国家财政和社会各界的支持。目前,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是设立一个救助被害人公共基金,通过政府预算拨款、慈善募捐以及将服刑人员服刑期间的劳动收入来募集资金。我国也可以考虑建立国家救助基金会,从国家财政中拨付、从法院的罚没款中拨付、接受社会各界的募捐,还可以考虑从服刑的罪犯的劳动收入和应得报酬中扣除一部分给救助基金。国家救助基金必须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且要有专人的管理,接受法院监督。被害人申请救助的,先由法院进行审核,而后由基金会审定后进行给付。通过可靠的基金组织、独立的账户、公开的运作与统一的管理,来维护这救助体系的公平性,也维护社会力量捐款的公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