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俗话说:邻里好,赛金宝。1123,随着南通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书的送达,一起两乡邻为争庙会摊位而大打出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就此了结,一方因伤致九级伤残,一方赔偿损失两万余元。

吕某与李某系某村同组村民。2006713日晚6许,为筹备第二天举办的庙会上的生意,吕某前去现场摆放摊位,但李某却认为吕某占了自己的位置,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李某一怒之下将吕某所摆摊位的桌凳掀翻,双方进而扭打在一起。在纠缠过程中,吕某跌倒,屁股着地,后被他人接回家,晚上又被推送到庙会现场看场地。第二天早上,吕某突然从凳子上跌坐在地上。经送当地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并进行了右?x关节置换手术,其伤残程度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为赔偿问题,双方引发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吕某自认在庙会与李某纠缠跌倒后,第二天清晨又从凳子上跌倒,也是屁股着地,两次跌倒均有可能导致股骨颈骨折,不能区分主次,因此吕某本人要承担一半的损失。吕某与李某为争抢摊位发生纠纷,继而发生纠缠致吕某受伤,双方均有过错。结合纠纷起因,李某应对吕某另一半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认定李某承担吕某总损失的35%。结合侵权人的过错、当地平均消费水平等因素考虑,精神抚慰金酌定为3000元。遂判决李某赔偿吕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7068.26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