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被骗后为挽回损失,竟伙同行骗者连环设局诈骗,终因行迹败露难逃法网。1213,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浦某、林某犯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浦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200556月份,俞某承包到南通新城小区工程中的两幢楼的水电工程。同年12月份,林某听浦某自称承包了该小区六幢楼的水电工程,包括俞某承包到的两幢楼。浦称欲将其中四幢楼的水电工程转包出去,要林某帮他找一家水电工程队,并讲明谁要承包这两幢楼的水电工程,就需先交付三万元的保证金。因林某对浦某的工程项目心存疑问,为防日后与浦某有经济上的牵连,遂向浦某建议保证金应以借款的形式收取,浦表示同意。随即,林某将工程介绍给其所在的公司,后浦某假冒启东市某建筑公司项目部的名义与林某所在公司签了内部工程承包合同,并收取保证金二万九千元。后林某自觉上当,为使其所在的公司不受经济损失,林某欲为浦某再介绍一支工程队,待浦某收到保证金后再以借款的形式从浦某手中将二万九千元要回。当月29日,经林某撮合,通过朱某、陈某等人的介绍,将浦某谎称新城小区的水电工程介绍给了张某。为使张信以为真,林某将张等人骗至该小区的水电工程工地看施工现场。隔日,林某将张某等人带至启东市与浦某见面并签订了虚假的水电工程的转包合同,并以借款的形式收取张某工程施工保证金三万元。

之后,林某按事先设想,向浦某陆续借款二万三千六百元,但因未能拿回全部款项,再加上林某和朱某、陈某等人未能拿到事先约定的应由张某支付的前期工程介绍费,遂要为浦某再介绍一支工程队。经林某撮合,朱某又将工程介绍给了许某。20061月,林某等人采取同样的手段骗得许某施工保证金三万元,朱某、陈某按事先的约定收取许某前期工程介绍费一万元,林某从中取得二千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浦某、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