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审判中的调解制度,具有减少对抗性,增加和解,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的价值。因此,各级法院非常重视以调解方式审结案件,近几年,各级法院的调解率持续上升,但笔者在洪泽法院调研时发现,调解率上升快的同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却申请法院执行的比率也在上升,并未达到案结事的作用,此现象应引起重视。

一、原因分析

1、当事人逃避履行法律义务。部分当事人迫于裁判压力,抱着得过且过的心态,在法院调解过程中,随意达成调解协议,其并不是真的想履行义务。

2、情况发生变化。签定调解协议时,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条件还是可能实现的,但后来发生了变化,比如当事人投资失败,当事人家有重病亲人需要治疗的,降低了当事人偿还债务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无力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3、不规范的法院调解。一些承办法官为了提高调解率或顺利解决案件,在欺骗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事后明白了法官的所作所为后,对法院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产生怀疑,不愿意履行已达成的调解协议。

4、执行难、执行乱现象的存在。由于种种原因,法院对于生效的裁判文书难于执行,损害了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权威性,间接地鼓励了当事人不执行法院的调解书。另一方面,由于执行中仍存在执行推委的情况,给予了部分在审判法院外居住的当事人以逃避履行调解书的可乘之机。

二、对策建议

1、规范调解程序。审判法官要树立公正审判的思想意识。在调解中遵行公开调解原则,尽量避免背靠背调解等容易导致当事人误解的方式进行调解。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对于当事人,主审法官应加强法律宣传教育,阐明不履行调解书的法律后果,预防产生逃避履行法律义务的侥幸心理。

3、加强各法院之间的执行联络。对于产生的执行争议,双方及时进行沟通和联络,防止争执行权或推委执行的发生。从而可以防止当事人利用执行管辖权的不同而逃避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4、加大执行力度。采取多种手段,加大执行力度,对于拒不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行一定处罚,通过法律形成执行震慑,迫其自动履行义务,维护调解书在法律上的拘束力、确定力和形成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