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近日,铜山县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辽宁省的王某因犯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519日凌晨,王某为了赚取高额运费,冒险将一批假烟从福建省云宵市运往东北,52016许,王某驾驶车辆行至连霍高速公路苏皖收费站时被查获。经铜山县烟草专卖局检查,王某的货车上装有哈德门、中南山、玉溪等16个品牌计32680条香烟,价值146万元。经江苏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以上32680条香烟均为假烟。

庭审中,王某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认为,王某在明知是假烟的情况下,仍予以运输,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王某在运输假烟的途中被查获,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且王某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