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假烟予以运输 构成犯罪被判刑罚
作者:朱红雷 三水 段晓娟 发布时间:2007-12-21 浏览次数:1319
本网徐州讯:近日,铜山县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辽宁省的王某因犯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庭审中,王某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认为,王某在明知是假烟的情况下,仍予以运输,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王某在运输假烟的途中被查获,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且王某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