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陪审制度的起源
作者:曹川 发布时间:2008-01-08 浏览次数:1237
1066年,法国诺曼公爵征服英国后,成为英国国王威廉一世。为了加强中央集权统治,缓和与被征服者之间的矛盾,威廉一世公开宣布,在不违背王室颁布的法律和利益下,保留英国各地原有的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在中央建立王室法院,定期到全国各地进行巡回审判制。主要监督各地郡法院,封建领主法院的审判活动。在英国郡法院,领主法院,教会法院审理各种案件,基本上沿用诉讼由原告提起,法院不主动追究的审判方式。开庭以后,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法官仅 处于评判员和仲裁人的地位。判决所引用的证据,主要是宣誓和神明裁判。在认定事实上,盛行形式主义,即不是按客观事实来确定证据的效力,而是用纯粹形式主义地事先确定各种证据,来认定事实和进行裁判。这样的不公平性制度必然会引起各地,主要是封建领主和当事人的不满。
公元1164年,国王亨利二世发布克拉灵顿敕令,废除神明裁判制度,规定王室法院的巡回法官在各地审理土地纠纷案件时,应从当地的骑士和自由农民中挑选12名知情人作证人,经宣誓后向法院提供证言,作为判决的依据,以代替过去的神明裁判。这12名证人就是陪审员,如果他们的意见一致就可以作为证据,如果不一致,则须另选陪审员,直至12名陪审员意见完全一致为止,这就形成了以后英国陪审员意见必须一致的原则。
起初实行陪审的案件只限于土地纠纷,以后,亨利二世又颁布诏令规定凡重大的刑事案件,如暗杀、强盗、抢劫、纵火、伪造货币等都必须实行陪审,陪审员不仅要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而且还必须向法院提起控告。请求法院将被告逮捕审判。这样,当时的陪审员的职能就起着证人和公诉人的双重作用。
1275年,英王爱德华一世,颁布《威斯敏斯特条例》继续扩大陪审员的权限,规定陪审员对严重刑事犯罪除主要进行调查起诉外,还可参与对案件的实体审理和判决,这一般被认为是英国起诉陪审员,即大陪审团的开始。
1352年,英王爱德华三世颁布诏令,禁止起诉陪审团参与判决,另设12人组成陪审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称“小陪审团”。这样就形成了“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的划分。前者负责起诉,后者负责事实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