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在中国已有200余年的历史。中国近代的屈辱历史同鸦片的毒害紧密相连。自鸦片出现以来,中国历届政府均制定相关的禁毒法律。

我国关于毒品犯罪的立法经历了从自行立法到与国际接轨的立法过程。

一、新中国成立前的禁毒法律法规

鸦片来源于草本植物罂粟。在中国,罂粟壳作为一种中草药物使用。最初,鸦片被人们用于镇痛。明代以前,鸦片作为药材合法输入中国。明代万历17年(1589年)鸦片被列入关税表内,作为药材用于医疗,尚未造成灾祸,也就没有禁毒法律。

清代贩卖、吸食鸦片流行开来,给国家财政、人民生活带来危害。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查禁鸦片的政令是雍正皇帝于1729年颁布第一道查禁鸦片谕旨,并且制定了相关条例:“兴贩鸦片烟照收买违禁物例,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若私开鸦片烟馆,引诱良家子弟者,照邪教惑众律拟绞监候,为从杖一百,流三千里,船户、地保、邻右人等俱杖一百,徒二年。如兵役人等籍端需索,计赃照枉法律治罪,失察之讯口地方文武各官,及不行监察之海关监督,均交部严加议处。”这一条 例将贩卖鸦片,开设鸦片烟馆,引诱他人吸毒列为犯罪,但是没有明令禁止鸦片进口。1760年,嘉庆皇帝下旨,要求查禁输入鸦片和在国内种植罂粟。1813 年,清政府制定了《官吏、兵弁及人民吸食鸦片治罪则例》。1815年,制定《查禁鸦片烟章程》。道光十二年(1833年),清政府制定禁止鸦片制造、种植的《禁种条例》,明确规定了种植罂粟、制造鸦片以及包庇种植罂粟、制造鸦片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同时制定对于自首和立功者从宽处罚,对于毒品犯罪附加没收财产。道光十九年(1840年),清政府制定比较完整的惩治鸦片犯罪法律即《查禁鸦片章程》予以颁布,规定了输入鸦片罪、种植罂粟罪、制造烟土罪、贩卖烟土 罪、吸食鸦片罪、开设烟馆罪、制造鸦片烟具罪等罪名。

清政府制定完整的惩治鸦片犯罪法律是在清朝末年1907年制定的《清新刑律》,其中用专门的章节全面规定了鸦片罪。罪名种类包括:制造鸦片罪、贩卖鸦片罪、意图贩卖而收藏鸦片罪、走私进口鸦片罪、制造吸食鸦片器具罪、贩卖吸食鸦片器具罪、意图贩卖而收藏吸食鸦片器具罪、走私进口吸食鸦片器具罪、提供吸食鸦片馆舍罪、栽种罂粟罪、吸食鸦片罪、包庇烟毒犯罪分子罪等。还制定了从经济上制裁 毒品犯罪、对官吏从重处罚等内容。

辛亥革命后,袁世凯的北洋政府于1912年颁布了《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其中关于毒品惩治的相关规 定沿用了清朝政府后期制定的《清新刑律》内容。19283月,国民党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刑法》(史称中华民国旧刑法),其中第19章专门规定了鸦片罪。19351月,国民党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刑法》(史称中华民国新刑法),其中第20 章规定了鸦片罪,对鸦片犯罪进行了完善。

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禁毒立法

中共共产党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根据地也制定了相关惩治鸦片犯罪的禁毒法律,如:《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陕甘宁边区查获鸦片毒品暂行办法》、《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严禁播种罂粟的命令》、《晋冀鲁豫边区毒品治罪暂行条例》、《晋西北禁烟治罪暂行条例》。解放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颁 布的禁毒法令有《华北区禁烟禁毒暂行办法》、《绥远省戒吸毒品暂行办法》、《辽吉区禁烟禁毒条例》等。

三、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禁毒立法

19502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政务院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1950 9月,颁布了《内务部关于贯彻严禁烟毒工作的指示》。19635 月,中央颁布《中央关于严禁鸦片、吗啡毒害的通知》。国务院于19731月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严禁私种罂粟和贩卖、吸食鸦片等毒品的通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797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1982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严惩破坏经济犯罪的 决定》当中对毒品犯罪进行了补充规定。1988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走私犯罪的补充决定》再次对毒品犯罪进行补充。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012月颁布的《关于禁毒的决定》是我国第一部比较完善的规定毒品犯罪的单行法规。在确定的罪名、毒品的种类方面,均履行了国际禁毒公约所约定的国家在禁毒领域所应尽的义务。199710月,实施了修订后的刑法,对于毒品犯罪定罪以及量刑进行了完善。20004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对于苯丙胺衍生物、杜冷丁、大麻烟、大麻油、大麻脂、可卡因、吗啡、盐酸二氢埃托啡、罂粟壳、罂粟、大麻明确了定罪 量刑标准,使得我国在禁毒法律的立法更趋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