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案例谈立法之完善
作者:姜阳 发布时间:2008-01-17 浏览次数:1181
1965年,在美国亚利桑那州,15岁的杰拉尔德被指控拨打色情电话,亚利桑那州的少年法院法官经过不公开审理,认定他的行为违法,判令将他送入工读学校。杰拉尔德是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捕的,羁押所通知他的父母将在第二天进行审理。审理中,法官拒绝向杰拉尔德的父母出示控诉书,也没有制作任何笔录。法官直接审问了这个孩子。杰拉尔德承认曾经拨打电话,但同时坚决称那些污言秽语是他的同伴所讲。整个过程控诉人都没有露面,仅仅是执行逮捕的警官与其联络过一次。庭审结束时,法官判决杰拉尔德进入州工读学校,直至他年满21岁。
杰拉尔德及其父母都不服这个判决,但亚利桑那州的法律禁止就少年案件提起上诉。无奈之下,杰拉尔德的父亲高尔特以州少年法院的审理程序违反宪法为由,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申请颁发人身保护令,寻求释放其子。联邦最高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亚利桑 那州少年法院违宪,撤销了少年法院对杰拉尔德判决。大法官福塔斯在判决中写道,“如果杰拉尔德已经年满18岁而不再适用少年诉讼程序,他为涉案的违法行为受到的惩罚至多不过是5至10美元的罚款,或是不到两个月的监禁。而现在,他却被置于长达6年的监禁之下。”
从该案中可以看出,亚利桑那州少年法院适用不公开审理原则带来的后果是可怕的。少年法院的判决基础是杰拉尔德在法庭的供述。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可赖以做出这些判决和裁定的东西。不存在宣誓证词,控诉者库克夫人亦未出庭。”这样的不公开审理怎能保证公正?它使法官对孩子的关爱变得武断,孩子遭受到了不公平待遇的伤害。
因此,为保证公正,不出现更多的杰拉尔德,许多国家在规定少年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原则的同时,赋予少年嫌疑人或其亲属、监护人申请公开审理的权利,而且规定法院对此申请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