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役权

地役权又称邻地利用权,是指为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利用他人土地或限制他人土地利益的权利。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地役权权的成立,以有两块土地的存在为必要,其中享有地役权的土地为“需役地”,供他人使用土地便利而使用的土地称“供役地”。需役地与供役地一般是相互毗连的,但并不以此为限。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设定的权利。这里的“便利”,泛指开发、利用需役地的各种需要。其内容只有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原则,可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地役权必须与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一同转移。

二、相邻权

相邻权是指相邻各方对各自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基于法律规定而派生地享有在他人不动产上的权利。相邻权是一种物权,但不是独立的物权。相邻关系的主体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相邻关系的客体不是不动产本身,而是相邻各方在行事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互相给予方便所追求的利益,可能时经济利益,也能是非经济利益。相邻关系的发生常与不动产的自然条件有关。对于不动产的相邻关系主体处理相邻关系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依据《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三、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地役权与相邻权是两类既有共性又有个性的民事权利。其共性在于它们都是以邻人的不动产为自己不动产提供便利的权利。其个性即区别则表现在:(1)相邻权是法定权利;而地役权主要是约定权利,它通过双方当事人合意创设,也可以由时效取得。(2)相邻权在性质上是对相邻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或扩大,其客体是相互给与方便所追求的利益,它不是物权;而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的土地,是一种他物权。(3)相邻权依法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而地役权则不受土地是否毗邻的限制。(4)相邻权反映的相邻关系既包括土地相邻关系,也包括建筑物的相邻关系;而地役权所反映的相邻关系则只是土地相邻关系。(5)地役权的取得一般是有偿的,当然也可以是无偿的;而相邻权的行驶只要不给邻人造成损失,则通常是无偿的。

由于上述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共性,有些国家如法国在其民法典中把相邻权视为法定地役权;又由于上述二权的个性,许多国家及地区如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在其民法典中,将相邻权与地役权分别规定,前者放在不动产所有权部分中加以规定,而后者则作为一类他物权于所有权之外专门予以规定。相邻权制度无法取代地役权制度的功能,并且地役权具有弥补相邻权不足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