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宿迁讯:为帮他人索要非法债务未果,而采取“火攻”的方式讨债,1月28日上午,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传海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王传海系山东省费县农民,其受张某某指使伙同他人从山东到江苏泗洪县找孙某某索要带“小姐”的费用未果。2007年7月29日2时许,被告人王传海为了恐吓孙某某,便伙同他人携带汽油、空酒瓶、打火机等作案工具到孙家,将汽油倒在卷帘门上点火燃烧,并将燃烧的汽油瓶扔至二楼阳台。因发现、扑救及时,未造成严重后果。

泗洪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传海伙同他人,以纵火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王传海归案后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