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司法腐败的特点及其对策
作者:张媛媛 发布时间:2008-02-18 浏览次数:1272
不同时期,司法腐败存在的问题,都有其不同的特点和倾向。目前,就法院系统而言,司法腐败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屡禁不止,其中最突出的表现在法官对审判权和执行权的滥用,这也是法官队伍腐败现象最集中、最典型、最严重的表现形式,更是社会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为进一步推进法院审判工作的发展,促进法院的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笔者认为,应针对法院的工作性质和工作特点,突出重点岗位与重点环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及时堵塞漏洞,消除制度和管理上的纰漏,使法院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一、健全完善重要审判管理制度,监控诉讼环节向司法规范化发展
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全面监控立案、审判、执行、审限、结案等重要诉讼环节和执行环节;在立案时,要告知当事人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说明起诉不符合条件、诉讼请求不适当、不提供或不充分提供证据、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方便群众诉讼,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立案后,由电脑储存并打乱承办人员的次序后,随机分案,便于审判流程管理和司法廉洁监督,防止一些人串通办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在执行案件中,实行裁决、实施、监督合理分权制约。
二、建立案件通报制度,根据案情发展随时更换审执人员机制
审判权和执行权滥用是法官队伍中腐败现象最集中、最典型、最严重的表现形式,也是社会最关注、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热点问题。 建立审判、执行案件情况分析、通报制度,每月分析一次干警思想作风和廉政建设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讲评;对当事人反映强烈或审理、执行期限过半而又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的案件,采取随时更换审判、执行人员机制,定期轮岗、不定期换岗,打乱原来人员的组合与“固定搭配”,避免案件被人为的扣押、拖延,刁难当事人,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减少和杜绝腐败的机会。
三、对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纪检监察人员深入办案一线主动跟踪监督
目前,人情关系对司法公正的干扰不仅来自于法院外部,也存在于法院内部。部分法官抵制说情的态度不坚决,借口“有道理”或以“在许可范围内”为由接受说情、打招呼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少数法官与律师未能保持应有的距离,接受律师的吃请或由其支付的高档娱乐消费的现象时有发生。针对这些现象,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应主动深入办案一线,对重点岗位重点人员要跟踪监督,广泛接触群众,听取办案中司法不廉洁的情况反映,捕捉有价值的信息和线索,使办案人员时时感到监督的存在,造成一种“合理的压力”, 从而自觉规范自己的言行。
四、 以违法审判责任追究为重点,加大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
查办违法违纪案件是防止司法腐败的必要惩治手段。纪检监察部门要重视抓好法院相关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的督促、检查落实,对一些“肥缺”部门和“敏感”岗位要监督到位,要从裁判文书、查封扣押、评估拍卖等环节,从发改案件、超审限案件、挂牌督办案件和领导过问批示案件、群众举报案件等过滤有关信息,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对司法不廉洁,有错误苗头的要及时纠正或调离工作岗位,作组织调整。对于违反法官法和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纪律的,要坚决予以查办。
五、建立法官业绩考评制度,在业绩考评中提高道德廉政评价内容
进一步完善法官业绩考评制度,在业绩考评中提高道德廉政评价内容和分值,以此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官道德廉政评价体系,改变以往评价法官只以办案数量、质量为重点的状况,将法官廉政承诺、作风建设的反馈以及当事人的投诉纳入法官考核评价体系,每月进行对照检查,每季进行考核考评,最大限度地压缩违法违纪发生的空间。
六、突出重点加强教育防范,努力构建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
“防治腐败,教育是基础”。大量的案例表明,一些干警走上违法违纪的道路,往往是从思想蜕化变质开始的,这给我们带来的教训十分深刻。因此,要多管齐下,突出重点环节,加强教育防范,努力构建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 做到治标治本,从源头上铲除司法腐败的土壤。
一方面,要从加强法官的理想信念教育、法律纪律教育和优良传统教育入手,使法官牢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切实做到司法公正,执法为民。要警惕和重视思想上的“亚健康”状态,抓好教育和预防,确保不出问题和少出问题。要增强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腐败发生。
另一方面,要把握重点,把着力构建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的惩治和预防体系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廉政建设的中心任务;要以完善机制为保障,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继续推行廉政保证金制度,形成惩戒与激励并举、纪律约束与经济奖励挂钩的机制;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定期分析会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问题。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部门和群众举报的有关违法审判线索要严肃查处,要以“壮士断臂”、“割骨疗毒”的气概及时清理司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